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东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等,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通过入学资格的初步审查,但遇有以下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一)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创新创业的新生,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认定,最长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
(四)报到时已怀孕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提出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还应提供医院诊断确定符合体检要求、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的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档案是否已转入学校;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六)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学籍研究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者原寄送单位,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要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暂缓注册。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的,作旷课处理,并按《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照《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所学专业要求开展相关学习和科研活动,严格遵守相关考核规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政治和外语课程不及格的,可在学制内参加重考;数学和专业核心课程不及格的,可在学制内参加重考或重修相同性质的课程。
参加重考或重修的研究生必须经选课后取得考试资格,重考与他届研究生同卷同堂进行,不再另行安排。政治、外语、数学和专业核心课程重考或重修不合格累积4学分及以上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学校认可的跨校专业课程和开放式网络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研究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按照《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相关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考核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有效期参照《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学习有效期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事请假3天之内,须经导师同意;3天以上至7天之内,须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请假7天以上,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者,办理休学手续。请病假需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对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逾期未续假,而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课程学习期间,旷课一天按实际课表学时计;考试期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从事学位论文期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研究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课程学习期间,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科学研究期间,考勤由导师负责。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合作科研、联合培养、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需要出国(境)的,按《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学生申请出国(境)的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或转导师具体办法:
(一)研究生在第一学年内,可以提出转专业或转导师的申请,转专业必须在同一一级学科内进行。转专业或转导师必须经转出和拟转入双方导师、导师组长和分学位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研究生转专业后,需修完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学分;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学校认定,可以不受同一一级学科的限制。转专业或转导师程序同本款第(一)项;
(三)导师脱离学校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包括长期出国、借调等,造成无法实际指导研究生学习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经导师组长和分学位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新导师;
(四)因导师责任受减招、缓招、停招等处理的,五年内其研究生提出转导师申请,无需导师同意,学院可直接受理;
(五)研究生转专业或转导师,生效日期以研究生院核准之日起计算。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和有关材料的导师栏目中填写新导师;
(六)转专业和转导师的研究生学习年限自进校之日起计算,按入学起推算的规定时间进行中期检查;
(七)研究生在转专业或转导师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奖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该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研究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及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一)申请转入本校,需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导师同意,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认为符合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同意转入后,出具同意转入证明。
(二)申请转出本校,需转出导师、转出学院和转入导师同意,并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转学完成3个月内,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休学。
(一)因患病经医院诊断,校医院证明必须休学的;
(二)定向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三)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认定创业的;
(四)怀孕生育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七)其他正当原因需中断学业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予延长,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最长可休学至退役后2年。
休学创业的,最长可休学2年。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应征入伍或联合培养休学的研究生,应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仍适用学校的有关处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休养,其医疗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已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休学期间可以继续按照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公费医疗。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原户籍所在地公立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申请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病休或连续病休期间没有参加当年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同学,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上海户籍研究生休学期间就医仍按在校期间学生医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还应提供医院诊断确定符合体检要求、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的证明。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其他原因退学的,可由本人、导师或学院提出,研究生院审核批准,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退学。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中的有关申诉条款申诉。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习年限、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下同)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4年,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提前攻博以及直博研究生学制为5年,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在相应基准上增加服役时间。
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在相应基准上增加2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结业后2年内,重修课程、完成毕业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入校满一年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等,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档案由学院负责整理,在毕业生离校后按相关规定寄送。档案内应包括研究生录取登记表、录取政审表、学位审批书(含成绩单、论文评阅意见书)、研究生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奖惩材料以及在校期间党、团材料等。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通过后,予以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报教育部备案、抄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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