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课程选修和学习
研究生课程学习应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进行。
(一)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度。研究生应当在办理选课手续后方能取得听课资格。
(二)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选课手续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其中,在校生原则上安排在上一学期课程学习结束前进行,新生原则上安排在入学教育周(第一周)内进行。
(三)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研究生院排定的课表进行选课。
(四)课程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加、退选课的,需经导师同意后在开课前2周内完成加、退选课,过后研究生院不再受理。
(五)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听课,按任课教师要求进行学习。
(六)如研究生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相关任课教师不能自行同意其参加考试,学校也不承认其成绩与学分。
(七)根据资源共享原则,研究生可以选修其他已经通过审批的211高校(或上海市西南片联合办学的高校)具有优势且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课程,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承认校外学分。如对方需要收取旁听费的,由课题组或研究生本人支付。
二、课程考核
(一)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均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供事假报告。
研究生应将病假证明或事假报告提交其所在学院,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学院通知任课教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不参加本届考试,参加下一届研究生考试。未办理上述手续、无故缺考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政治和外语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可在学制内参加重考。数学和专业核心课程不及格的研究生,可在学制内参加重考或重修相同性质的课程。
参加重考或重修的研究生必须经选课后取得考试资格,重考与他届研究生同卷同堂进行,不再另行安排。政治、外语、数学和专业核心课程重考或重修不合格累积达到4学分及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三)博士研究生因课程学分未达到要求引起课程学习时间延长的,博士候选人资格认证时间将按规定相应顺延。
(四)研究生考试作弊者,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三、考场纪律
(一)研究生参加考试时,应携带本人的研究生证或身份证,置于课桌右上角上以备核查。未按规定携带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考场座位表入座。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参加考试。考卷发出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三)除答卷必备的文具及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书籍、笔记、手册等。开卷考试时可携带的材料由主考教师指定。
(四)题纸上如有字迹不清晰等问题,考生应举手请示监考教师解决。
(五)严禁考生以任何形式在考场内相互交流、抄袭或偷看等各种形式的作弊行为。如发现作弊者,监考教师应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答卷,并按《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六)考生答卷时,如无特殊原因中途离场后不得再行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场者,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
(七)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到,考生应立即停笔,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八)严禁考生将考卷、答卷带出考场。中途携带考卷离开考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时携带考卷离开考场者,成绩以零分计。
四、成绩查询和打印
课程学习结束后,学院为本院研究生打印总成绩单。研究生若对本人上一学期成绩有异议,应当在成绩查询开放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异议,并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到课程开课学院查询,将查询结果告知研究生。
五、其他
此前颁发的与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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