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考核(考试和考查统称考核)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考核,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核及本校教育教学环节各类课程考核。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加强日常诚信、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违规学生的处理坚持以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生纪律见《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校教〔2014〕48号)第九章考生守则、《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校研〔2014〕67号)第三条考场纪律。
第五条 学生考核违规的处分种类根据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规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者监考指定座位参加考核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禁止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有其他相当违纪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在开卷考核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者工具的;
(五)拒绝、妨碍监考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六)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生,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一)闭卷考核中,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查看手机类的电子设备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开卷考核中,传递课本、笔记本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在考核中利用在考场外的机会阅读或者与他人交谈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有其他相当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未被认定为代考或者替考的;
(二)利用威胁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更改成绩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上网搜索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
(四)在考核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发送、接收考核相关内容的;
(五)有其他相当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情节严重的;
(四)偷窃试卷或者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容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六)第二次被认定构成考核作弊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核秩序行为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学生有第二章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终止学生考核并收回试卷;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在“华东理工大学考场情况汇总表”中如实记录,在试卷上标记“违规”字样;同时填写“华东理工大学考核异常情况登记表”,具体描述异常情况及学生的违规行为,由所有监考教师及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对违规学生证件及作弊材料拍照存证;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将“华东理工大学考核异常情况登记表”及相关违规资料报送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
学生拒绝接受处理的,监考教师应当在“华东理工大学考核异常情况登记表”中如实注明并签字,并立即报告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展开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违纪作弊的处分程序、处分期限、处分解除等,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考核违规行为,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只能重修。
第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事项按《华东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留学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考核违纪处理办法》(校教〔2012〕07号)、《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校研〔2014〕7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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