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订本规定。
学校成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上海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校长为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院(系、所)行政一把手为本院(系、所)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校长为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研究生院院长、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主任为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各院(系、所)的招生名额(不含专项计划)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教育部下达的名额进行分配,各院(系、所)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所)招生计划。各专项计划录取名额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研招办)统筹管理。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含推荐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初试由研招办负责,复试由各院(系、所)负责。
第二章推荐免试复试工作
推荐免试复试工作由各院(系、所)负责组织,在教育部公布当年的推免工作安排后,由研招办指定全校统一的推免复试时间范围(一般在9月下旬),各院(系、所)在统一的复试时间范围内,根据院(系、所)情况确定复试各项的具体时间并根据生源情况遴选并通知推免考生。
各院(系、所)需要自行制定推免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并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细则中应明确复试、录取等各环节的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一律无效。
各院(系、所)控制每个专业接收的推免生不得超过本专业招生计划的70%,研招办控制全校接收的推免生不超过全校招生计划的50%。
各院(系、所)自行组织推免复试各项工作,含命题、印卷、保密、考生报到、笔试监考、阅卷、面试、政审等。
各院(系、所)须在院(系、所)网站对本院(系、所)推免复试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参加推免复试的全部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复试各科成绩、总成绩、是否录取等信息)。并将该名单电子版发送研招办,用于统一公示。
研招办统一公示推免复试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修改;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院(系、所)和研招办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三章全国统考初试工作
全国统考初试我校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研招办负责组织,各院(系、所)每年向研招办提供可命题人员名单(每科不少于3名,个别师资有限的小语种科目可酌情减少),由研招办挑选并直接联系命题人员。
院(系、所)列入初试自命题科目可命题人员名单的教师,应为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年富力强的人员,不得将校领导列入硕士命题人员名单。专业课命题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二外科目命题教师人选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每位命题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初试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上由研招办负责,各院系须在规定时间内派教师参加阅卷,评卷在研招办统一安排的场所进行,不得将试卷带离指定场所,评卷过程全称录像。每科阅卷结束后,阅卷教师要对试卷进行复查,纠正错漏等现象。
初试自命题科目评卷工作结束后,为了对考生负责,确保准确性,研招办将组织专人对所有初试试卷进行再次复查,检查是否有漏阅、成绩加总错误等。对于有错误的,将予以一定的经济惩罚。若错误比例过高,研招办有权要求院(系、所)重新阅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全国统考复试工作
在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之后,各院(系、所)根据有效生源、招生计划、学科特点等情况,自主确定本院(系、所)进入统考复试的成绩要求及其他要求(例如复合型专业的外语单科线),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我校各专业原则上不接受破格复试申请。
研招办指定全校统一的复试时间范围(一般在3月中下旬),各院(系、所)在统一的复试时间范围内,根据院(系、所)情况确定复试各项的具体时间并通知考生。
生源充足的专业,一律采取差额复试形式,各院(系、所)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一年在招生简章中公布。差额比例一般在120%-150%之间,翻译硕士口译类专业的复试差额比例允许为200%。
各院(系、所)需要自行制定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并提前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细则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一律无效。
各院(系、所)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各院(系、所)自行组织复试各项工作,含命题、印卷、保密、考生报到、笔试监考、阅卷、面试、政审等。
我校各学术学位各专业一律不允许从校外调剂生源,生源不足的学术学位各专业,允许从校内相近专业调剂生源。招生已超过3年的学术型专业,生源仍不足的,招生名额做适当调减。
专业学位因国家政策不允许从校内调剂,若生源不足时,允许从校外调剂生源。招生已超过3年的专业学位,生源仍不足的,招生名额做适当调减。
为鼓励第一志愿报考,调剂生源(不论校内调剂还是校外调剂),均不享受第一笔学业奖学金。同一专业内部研究方向之间的调剂不在此列。
在复试、录取阶段,各院(系、所)要提前在本院(系、所)网站向社会公布各院(系、所)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进行说明。并将该名单电子版发送研招办,用于统一公示。
研招办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修改;名单如有变动,将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院(系、所)和研招办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五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各院(系、所)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各院(系、所)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院(系、所)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各院(系、所)在复试的同时应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人员、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院(系、所)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第六章违规处理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试招生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考试招生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招生单位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考生认为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我校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我校将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