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海外国语大学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三) 被录取的新生因公派出国、重大疾病、怀孕、工作原因(仅限定向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入伍可以申请保留2年。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1-2年后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我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四)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推荐免试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五) 新生报到后,上海外国语大学将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