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鼓励学术创新,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同时也为更好的推荐我校优秀学位论文参加河北省优秀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论文的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优秀博士、硕士论文的评选
第一条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勿滥。
第二条评选范围
我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九月份进行(可根据每年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时间进行调整)。参加当年评选的论文为在前一年9月1日至评选当年8月31日期间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评选标准
(一)优秀博士论文评选标准
1、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级其他科研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省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应用价值与技术创新的横向科研项目,属国内外同类学科研究的前沿问题,选题应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明显创新,或在交叉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突破,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较好的应用前景,创造性研究成果显著。
3、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后的一年内应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刊物上发表不少于5篇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以河北工业大学为作者单位,且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2篇A级论文或1篇A级论文加3篇及以上的B级论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将优先予以考虑:
(1)有不少于1篇A1级论文;
(2)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一项以上,其中国家级奖励前7名,省(部)级奖励前3名;
(3)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4)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成果取得巨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4、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论文隐名评阅,且评阅结果为高水平博士学位论文的比例不少于70%。
(二)优秀硕士论文评选标准
1、论文选题属于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者应用价值,一般应来源于已签署项目计划书/任务书的纵向课题或技术合同书的横向课题;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研究成果突出。
2、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至少发表1篇B级及以上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紧密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论文稿件已被B级及以上源刊录用,论文须以河北工业大学为作者单位,且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
(三)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论文隐名评阅,且评阅结果为高水平博硕学位论文的比例不少于50%。
第四条评选程序
(一)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申报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具体申报名额为: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各博士培养单位向学校推荐参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量不超过2篇,校优秀博士论文的数量每年10篇左右;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各硕士培养单位向学校推荐参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量不超过当年授位学生数的5%,校优秀硕士论文的数量每年50篇左右;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初选,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初选名额,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申报参评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视为通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通过初选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河北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四)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将对未接受隐名评阅的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参评论文进行隐名评阅。
(五)研究生院对提交的候选论文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主管校长审批,“河北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由研究生院予以公布。
第五条论文异议
(一)为保证所评选出的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维护科学道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评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办公室提出异议。
(二)异议期限为自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20日内。
(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异议的复议。
第六条对已获奖的论文,如果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河北工业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二章优秀博士、硕士论文的奖励
第七条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者奖励现金40万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40万元,奖励所在学院博士点建设经费20万元;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者奖励现金20万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20万元,奖励所在学院博士点建设经费10万元。
第八条获得“省级优秀博士论文”者奖励现金2万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2万元,奖励所在学院博士点建设经费1万元。
第九条获得校级优秀博士论文者奖励现金5000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5000元。
第十条获得“省级优秀硕士论文”者奖励现金5000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5000元。
第十一条获得“校级优秀硕士论文”者奖励现金2000元,奖励导师及指导小组现金2000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