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教育厅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及学校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以下简称“问题论文”)的处理。
第三条 对于“问题论文”的抽检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相关学院,并向全校公布。相关学院应将抽检结果及时通知相关研究生及导师。
第四条 对相关导师的处理
(一)对出现“问题论文”的导师,全校通报批评。相关学
院须对“问题论文”导师进行质量约谈,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二)对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导师,暂停其三年博士生招生资格。
(三) 对在河北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导师,暂停其两年硕士生招生资格。
(四) 对在学校组织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导师,暂停其一年对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
(五) 对出现硕士学位“问题论文”的导师,其所指导的下一届硕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校级盲审。
(六) 取消“问题论文”导师年度相关评优资格。
第五条 对相关单位的处理
(一)校领导约谈“问题论文”学院领导班子及学位点负责
人,责令整改并提交整改方案至研究生院备案。对整改不到位、情况严重的,将“问题论文”学位点列入学校学位点动态调整方案中。
(二) 学校根据“问题论文”的层次和数量,对应核减“问题论文”学位点招生计划。
(三) 对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单位,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中关于研究生教育的分项认定为不合格。
(四) 对出现硕士学位“问题论文”的单位,动态提高其相关学位点下一学年硕士学位论文校级抽查盲审比例。
第六条 对于专家提出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按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审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国家及河北省相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单位须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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