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

  1. 按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学分,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 未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3. 申请者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达到学校、学院有关规定要求。

  4. 一般在硕士生学制内最后一学期开始办理硕士学位申请

  手续,已获批准允许提前毕业的硕士生可以提出提前答辩申请,超过学校规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5. 申请者资格审查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申请者须提交

  《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评定书》和学位论文进行资格审

  查,根据相关规定经审查后,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 申请者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申请者所在学院负责,一般应于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办理。被抽查校级学位论文评阅和计划参评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申请者均应接受校级学位论文评阅。

  2.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两人,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其中外单位评阅人至少一人。

  3. 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论文评阅意见书采用密封方式统一送达每位论文评阅人,并统一回收论文评阅意见。研究生院负责统一回收参加校级学位论文评阅的论文评阅意见。

  4. 当所有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时,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否则,研究生应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如因学术争议等特殊原因,不同意修改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可重新聘请其他评阅人进行评阅,若评阅人仍认为其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则必须修改论文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一般应在校内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前应张贴答辩通告。

  2.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答辩委员会(含主席)由不低于五人的单数位组成,答辩委员应是相关领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委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另设答辩秘书一人,答辩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者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3. 答辩前,答辩秘书应对论文评阅意见等答辩材料进行整理,填写《河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于论文答辩日期一周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在答辩日期三天以前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

  4.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秘书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秘书介绍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基本情况。

  (4)申请者介绍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15分钟。

  (5)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申请者答辩。

  (6)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秘书宣读导师评语和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讨论并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根据投票结果作出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主席和全体答辩委员应在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签字。

  (7)复会,主席宣读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结束。

  5. 当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答辩委员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答辩委员会应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的决议;否则,答辩委员会应作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当答辩委员会作出未通过论文答辩、“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在论文答辩决议书中指出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

  6. 允许修改和重新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一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且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允许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前需重新办理申请者资格审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申请等手续。

  7. 对于未通过论文答辩且答辩委员会不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的,或申请者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的,或未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重新答辩的,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

  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提交给申请者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已经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表决不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3. 当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否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同时指出是否允许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

  4. 申请者所在学院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整理,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5.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者进行审议并表决,当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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