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学校所有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办法(含学校正式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外国留学生以及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等)。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加校级评阅,硕士学位论文按研究生培养单位随机抽取 10%参加校级评阅。对于上学年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估存在问题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高抽取比例。
第二章 学位论文评阅要求
第三条 实行“双向隐名”评阅方式,即在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对评阅专家隐去学位申请人、导师及学校的信息,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隐去评阅专家的信息。
第四条 时间安排
学位论文评阅于论文答辩前六个月启动。博士学位申请人及被抽取参加校级评阅的硕士学位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具体工作安排由研究生院通知公布。
第五条 论文评阅专家要求
(一) 博士学位论文
在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选聘 5 名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非本校专家。
(二) 硕士学位论文
在学位论文有关学科领域选聘 3 名具有不低于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非本校专家。
(三) 为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学位论文评阅发生不公正现象,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可以提出论文评阅建议回避名单,最多可以提出 1 所院校和 2 名专家。
第六条 校级评阅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其他硕士学位论文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处理办法
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学位论文等级评价,由评阅专家对论文选题、文献综述、理论和科研实践水平、研究成果以及论文写作等方面进行评议,并就学位论文的整体水平做出等级评价,包括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第二部分是对是否同意答辩给出评阅意见,意见分为四种:一是“同意答辩”
(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二是同意修改后答辩(修改后经导师同意可以答辩);三是较重大修改(与学位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进行较大或重大修改,修改后重新送审);四是不同意答辩(未达到学位论文要求)。
第八条 是否同意答辩的判定
根据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结果,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 当评阅意见出现 1 个“不同意答辩”或 2 个“较重大修改”时,延期至少半年,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经导师、学科、学院审核同意后按新论文对待,重新提交评审。
(二) 当评阅意见出现 1 个“较重大修改”或等级评价中出现 3 个“合格”时,学位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经导师、学院同意后,重新提交送审。
(三) 除上述情况外,学位申请人可直接进行答辩。
第九条 若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认为评阅意见存在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不认可评阅意见的修改建议,可向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时,学位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织 5 名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评阅专家意见、学位申请人以及导师的申诉意见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研究生院。审定结果应包含申请人申诉理由、评阅专家意见、审定专家的审定依据以及该申诉是否成立的明确意见。审定结果为申诉不成立的,按原评阅意见及处理办法执行;审定结果为申诉成立的,按原评阅方式二次送审。
二次送审的份数为第一次评阅结果中认为有分歧的评阅份数,二次送审结果与第一次评阅结果中没有异议的评阅意见一起作为最终裁定的依据。如二次送审结果出现“较重大修改”或者“不同意答辩”,申请人必须依据评阅专家的意见对论文做出实质性修改,修改期至少半年。修改完成,经导师、学科、学院同意后按新论文对待重新参加论文评阅。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书全部返回后,学位申请人方可申请答辩。同时应将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对应填写《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论文修改后提交校级评阅的费用由研究生导师承担,申诉成立提交校级评阅的费用由学校承担。原则上每篇学位论文送审两次。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应遵守学术规范,对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违背科学道德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制定相应措施,加强送审前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切实做好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工作。如同一批次、同一层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不同意答辩”结果的数量占本学科总评阅份数的比例大于等于 20%,学校将核减该学科下一年度的招生指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盲审管理规定(修订)》
(校政字〔2016〕13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