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条件
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指导教师审定论文,即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申请者所在学院组织。
第二条硕士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向指导教师提交硕士学位论文。
二)指导教师对论文进行审定后予以推荐,并写出意见。
(三) 学院对学位申请人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查。
(四) 聘请相关专家为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五) 学位申请人填写答辩审批表,学院根据评阅人意见进行审批。
(六) 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第三条硕士论文评阅和答辩具体要求
(一) 学位申请人在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后,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填写《天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及审定书》,由所在学院审核,审核合格后进入论文评阅程序。
(二)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山对该课题较为熟悉的具有副教授(含)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由学院确定学位论文评阅人三名(至少校外一名)组织评审。
三)评阅结果处理参照《天津理工大学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规定》执行。
(四)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对该课题较为熟悉的具有副教授(含)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奇数)本学科具有副教授(含)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硕士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三人,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一人。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如原定答辩委员因故缺席,而出席的答辩委员已超过三名,答辩不必改期。出席的答辩委员不足三名时,应调整答辩委员会并作好相应审批后方可举行答辩。
(五) 答辩委员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参加答辩工作。答辩会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学位论文除外)。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答辩通过需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六) 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
1.答辩秘书宣布开会并介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然后由答辩主席主持答辩;
2.学位中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科研成果;
3.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4.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学位申请人及其他与会者回避);
5.答辩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6.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7,答辩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意见,并填写《天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
(七)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在对原论文修改补充后,可以再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的研究生按结业处理。
第四条对在学位论文答辩中所产生的学术纠纷等问题,如研究生本人或指导教师提出申诉,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述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津理工学位〔2018〕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