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硕士学位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
(三) 学术水平要求
1 .在本学科上掌握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论文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3,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4.论文的科研工作量不少于一年,应由本人独立完成且经指导教师审定,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两万字,特殊情况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细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论文一般用所在专业语种撰写。论文格式应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统一
格式的规定》要求;
6,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五)硕士学位申请者还应满足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要求的规定。如毕业当年未满足上述要求,可以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但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毕业后二年内如达到上述要求后,可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条硕士学位评定
(一)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答辩后,由答辩秘书按照要求整理答辩材料并提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 对符合资格的硕士学位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硕士学位审核,对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须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票数方可通过。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根据情况做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
二)申请者所在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提交学位材料的要求,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通过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者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并报送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抽查审查合格后提交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参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意见,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须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票数方可通过。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不受理学位申请。对个别有争议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调查审核后,认为必要时,也可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并做出决议。
第三条学位材料存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申请材料的归档工作;未通过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保存。
凡经审查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有关材料,由各培养单位保存,留作以后答辩时参考。
研究生院定期将学位论文等送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存档。
第四条其它
申请人员原则上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天津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和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对于我校授予学位的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学术团体或个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接到的申诉和异议进行处理。如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处理仍有异议,可继续向天津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津理工学位〔2018〕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