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原则
第二条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组织机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三级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的领导机构。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一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即学士学位评定专门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院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机关人员构成。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两人,副主席人选由主席提名产生;委员会成员在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人选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经校党委常委会同意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两人,一般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由不
少于七人的奇数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步。学士学位评定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席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士学位评定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士学位评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确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到十五人的奇数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步。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为保证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凡无法正常承担工作的委员,应按产生委员会委员的正常程序调整。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委员调整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例会制度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及例会制度(一)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 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四) 审定授予学位的条件。
(五) 审议学位授权点新增、动态调整和评估的有关工作。
(六) 遴选、考核研究生指导教师。
(七) 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集召开四次例会,审议学位授予等相关工作。另外,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定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及例会制度
(一) 审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
(二) 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形成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报告。
(三) 审议建议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 研究和处理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 将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工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学士学位评定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应于每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四次例会前由学士学位评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席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另外,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学士学位评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 审核相关学位授权点制定、修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 审查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不含盲审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审查学位中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四) 提出建议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 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考核工作进行初审。
(六) 审查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组织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
(七) 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事宜。
(八) 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九) 各学院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要求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办法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会议。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无法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特殊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后,可书面委托其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代替其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并行使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进行投票表决做出重要决定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单位负责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报委员会主席批准。如有需要委员提前审阅材料的议题,应事先将有关材料发至每位委员。
第十三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会议纪要制度,纪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日期、地点、会议议程、议题审议情况、出席委员名单、缺席委员名单等,经委员会主席签发后做好公布、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会议议题涉及与会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特殊议题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到会介绍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耒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津理工学位〔20巧〕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