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鼓励研究生和导师私极探索,勇于创新,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促进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同时也为我校今后推荐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做好准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原则
针对各学科、专业的不同特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重点突出论文研究工作的成果和创新性,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评选范围
参加评选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应为评选年份前两年内获得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推荐数量
(一)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数量
各培养单位根据上一学年实际授予博士学位人数推荐,授予学位人数不多于10人时,可推荐1人;介于10人到20人之间时,可推荐2人;不少于20人时按授予学位人数的10%(四舍五入)推荐。
(二)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数量
各培养单位原则上可按上一学年实际授予硕士学位人数的
5%(四舍五入)推荐,若上一学年所授硕士学位人数不足20人时,可以推荐1人;每个专业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上一学年硕士学位授予人数的10%(四舍五入),若上一学年所授硕士学位人数不足5人时,可以推荐1人。
第五条学校制订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件为基本条件,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结合本单位特点制订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
(二) 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具有创新性,选题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三)研究成果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
(四) 材料翔实,条理清晰,写作规范,内容不涉密,可公
开;
(五)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为“优秀";
(六) 学术成果要求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申请者从攻读博士学位开始到申请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截止,学术成果质量或数量高于本学位授权点学位申请标准。
2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者从攻读硕士学位开始到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截止,取得的成果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公开发表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被SCI、El(正刊)、SSCI、A&HCI收录论文1篇。
(2) 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技成果奖(排名前5)1项或授权发明专利1件。
(3)参加全国性竞赛并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第一名)或全国挑战杯科技竞赛天津赛区一等及以上奖励(第一名)。
以上成果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并能反映学位论文水平。
专利、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天津理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共同一作中署名第一的为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关于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推荐A、B类两类国际会议论文的认定,按照天津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执行。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 论文作者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填写《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各培养单位对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基本条件的学位论文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推荐名额内审议拟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排出推荐顺序,并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三) 研究生院对申请、推荐材料进行核查后提交至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
(四)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推荐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材料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由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
第八条表彰
公示期结束后,若无异议,由学校对获得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颁发证书。今后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将优先从天津理工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条例》(津理工研〔201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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