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建立必要的竞争和淘汰机制,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做好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原则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科研创新和实践能力及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核。其目的是总结评价硕士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及课题进展情况,及时发现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 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考核
主要从政治理论的掌握、思想政治状况、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和集体活动的情况、遵纪守法和日常行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核
主要考核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的情况,以及在实验技能、工程实践或教学实践中的能力和表现。
(三) 科研能力的考核
主要考核在课题研究工作中表现出的独立科研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四条 考核程序及办法
(一)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学院统一安排,一般在第四学期进行,中期考核与申请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二) 参加中期考核的硕士研究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入学以来学习及课题进展方面的中期考核与筛选登记表。
(三)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就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给出意见,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业务学习、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填写导师意见。
(四) 中期考核组由学科(专业)负责人、导师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负责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与筛选工作,研究生导师不得担任本人指导研究生的考核组组长。考核组针对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汇报情况给出考核组意见,学院对中期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并给出学院意见。
第五条 中期考核筛选与分流
(一) 思想品德良好,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过程中表现出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即中期考核合格。
(二) 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差,有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或在查阅文献及分析、解决问题等科研能力方面表现较差者;或课程学习成绩差者,即中期考核不合格。
(三)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经导师同意后,可在第四学期结束前重新申请中期考核,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做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硕士生中期考核与筛选办法》(津理工研究生〔200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