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课程包括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专业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等环节。
第三条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研究生课程教学由研究生院与开课学院(中心)共同管理,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研究生院:提出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编写原则意见,统筹安排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编写、个人培养计划制定;负责公共课教学,包括任课教师落实、教材征订、自编教材印刷、教学分班、排课;负责下达全校教学任务、编制全校研究生课表、组织全校课程考核、成绩管理,负责全校调课管理、教学质量检查等。
(二)开课学院(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教学大纲编写,个人培养计划制定,选课、重修、补修;负责本单位开设的公共课课程资料归档保管;负责专业课教学,包括任课教师落实、教材征订、自编教材印刷、教学质量检查、课程资料归档保管等;负责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课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四条课程设置
(一)学术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以提高创新能力为目标,增强课程内容前沿性,通过高质量课程学习强化研究生的科学方法训练和学术素养培养。学位课原则上要面向一级学科设置,非学位课可以按二级学科或按研究方向设置。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设置要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改革教学内容和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探索不同形式的实践教学。将课程与职业资格认证有效衔接,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职业资格认证。
(三)研究生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中文、英文)、总学时、学分、适用学科(专业)、教学方式、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学时、实验教学的内容和课时、先修课程、参考书目等。
(四)研究生课程的学分一般以课内讲授16学时计1学分,超过48学时的统一以3学分计算,每门课程的学时最多不超过64学时。自学、查资料或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
(五)在研究生培养方案运行期间,需要调整研究生课程的,需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微调审批表》并附调整课程教学大纲。经硕士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凡未在研究生院备案的课程,一概不予承认(不计算学分,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课程教学要求
(一)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鼓励来自实践领域有丰富经验的高层次专业人员承担部分专业课程教学。
(二)教师是课程教学的第一责任人。教师作为课程教学的实施者,应当模范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坚持教书育人,对课程教学负全面管理和育人责任,严格要求学生,严格管理课堂。
(三)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要注重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对研讨式教学,要求课前有准备、讨论有主题、课堂有组织、教师有点评,学生发言时间不超过当节课堂时间的2/3。
(四)课程教材选用必须符合《重庆理工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一般要求采用推荐教材进行授课。没有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的课程,应选择或编写适合研究生学习的教材授课。
第六条个人培养计划制定与选课
(一)在研究生新生入学后2周内,导师须指导学生登录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要求提交。
(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研究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研究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一经确定,应严格遵守执行,一般不得变动。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研究生,应在开学后2周内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研究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登录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网上选课确认,任课教师根据选课名单进行授课、考核、登记成绩。未按规定选课的研究生,其成绩和学分不予认定。
(四)免听
研究生经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经掌握个人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内容,可提出该课程的免听申请。研究生本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符合条件且审核通过者,可免听该课程,但须在课程结束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五)免修
1.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免考研究生公共英语:
(1)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英语成绩在80分及以上。
(2)获全日制英语专业本科学位。
(3)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568分,5年内有效。
(4)TOEFL成绩96分(满分120分),2年内有效。
(5)IELTS成绩6.5分,2年内有效。
(6)PETS5级考试笔试80分、口试3分,2年内有效。
(7)GRE成绩277分(满分346分),2年内有效。
研究生公共英语免修免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交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英语教研室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符合条件且审核通过者,成绩统一记为80分,并标注“免修”。
2.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职业资格认证,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免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符合条件且审核通过者,成绩统一记为80分(或良好),并标注“免修”。
3.学术活动环节免修。研究生主持创新项目、参与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或海外访学等,可申请免修学术活动环节。免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符合条件且审核通过者,成绩登录为“及格”,并标注“免修”。
(六)补修:对于同等学历或跨学科专业考入的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补修本专业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跟随对应的本科班级听课并随班参加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视为补修合格,不计学分。
(七)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自然科学和技术技能等技术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学习结束后,研究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初审,学校复核同意后,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七条确定开课计划和课表安排
(一)研究生院在每学期末确定下学期公共课开课计划(开课名称和选课人数),并按要求安排任课教师,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汇总表》备案。
(二)各学院(中心)在每学期末确定下学期专业课开课计划(开课名称和选课人数),并按要求安排任课教师,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汇总表》交研究生院备案;如聘任校外教师任课的,需附《重庆理工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的复印件,并由外聘教师本人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教师情况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任课教师汇总表是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最终依据。
(三)任课教师在一学期内为同一专业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为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研究生开设的课程总数不得超过3门。
(四)各学院(中心)负责编排专业课课程表;研究生院负责编排公共课课程表,并汇总编排全校课表。
第八条课程教学与检查
(一)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要认真备课,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日历计划》。课程教学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执行,正式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并于开学时交各学院(中心)研究生秘书备查。
(二)任课教师必须按课程表开课,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课,须由任课教师在3个工作日前提交《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学院(中心)领导同意并做好调课安排后,报研究生院批准。调课或停课的具体安排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三)任课教师按照研究生选课名单进行教学,不能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
(四)学校、学院(中心)督导团(组)结合研究生教学特点,对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课程资料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一)考核方式
1.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鼓励任课教师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学位课程要求考试,考试一般采用课堂笔试(开卷、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为及格。
非学位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培养要求,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课程论文、调查报告、文献阅读报告、实验报告等形式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制评定,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2.研究生课程成绩应以课程结束时的考核结果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加以评定,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总成绩的40%。平时成绩应包括考勤、作业、讨论、实际操作等,其中考勤成绩不超过总成绩的10%。
3.学术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考核:可为教学实践或专业实践,教学实践主要是采取助教形式进行;专业实践可通过助管、助研、专业实习等方式进行。研究生提交实践报告,经考核合格记1学分。
4.学术学位研究生学术活动环节考核:在校期间应参加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专题讲座或学术报告至少8次,研究生提交学术活动报告,经考核合格记1学分。
5.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考核:在校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1年),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研究生提交实践计划,撰写实践报告,经考核合格记6学分。
(二)命题要求
1.研究生课程考核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研究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能力、职业胜任能力等。
2.考试课程要求:试卷表述清晰、严谨,文字、数据和插图准确、清楚;试卷内容与前两届重复率不超过30%,不允许采用与往年相同的试卷;开卷考试客观题分值不超过30%;评分标准规范、完整、准确。
3.考查课程要求:考查方式明确,考查要求清晰、严谨,文字、数据和插图准确、清楚;评价标准规范、完整、准确。
4.试卷和答题卷均采用学校统一格式。
(三)考核组织
1.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全日制研究生所有课程、非全日制研究生公共课程考核。
考试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2周,将A、B两套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及《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资格及命题审批表》,经开课学院(中心)领导签字后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并负责试题、答题卷印刷。各学院(中心)负责监考人员落实,并通知选课学生。
考查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2周,将考查要求及《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资格及命题审批表》,经开课学院(中心)领导签字后,交研究生院备案。
2.各学院(中心)负责组织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课程考核。
考试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2周,将A、B两套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及《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资格及命题审批表》,经开课学院(中心)领导签字后,交研究生秘书安排考试,考试安排须提前2个工作日在网上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考查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2周,将考查要求及《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资格及命题审批表》,经开课学院(中心)领导签字后,交研究生秘书备案。
3.研究生实践环节、学术活动环节考核由各学院(中心)组织。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实践报告、学术活动报告,经导师签字后,交研究生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研究生秘书统一在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成绩和学分。
(四)考核纪律
1.研究生必须参加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须在开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2.研究生无论何种原因缺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
3.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要求按照《重庆理工大学考场规则》执行。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考核成绩管理
1.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按评分标准完成评分,登录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成绩。研究生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课程成绩的,由任课教师提交《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补录或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中心)同意,交研究生院批准后予以补录或变更。
2.补修课成绩由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登录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成绩。如有学生成绩不及格者,由任课教师把补考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
3.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研究生应及时登录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可填写《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综合申请表》,申请查阅考卷,获批后由研究生院组织查阅考卷。
4.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若需要成绩证明,可登陆研究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成绩单,经所在学院(中心)研究生秘书审核无误后在成绩单上签字,并加盖学院(中心)公章后有效。若需要英文成绩时,按规定格式翻译、打印后,经所在学院(中心)研究生秘书审核无误后在成绩单上签字,并加盖学院(中心)公章后有效。
5.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自退学之日起2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可予以承认。
(六)考核资料管理
1.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2周内按要求整理考核材料,包括:《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资格及命题审批表》、《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试题(考试用)》、《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用)》、《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记录表》(考查课不交)、《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卷》、《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考勤表》、《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平时成绩及评分记录表》、《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成绩登记表》、《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试题与成绩分析表》。
2.公共课考核资料交研究生院保存,专业课考核资料交各学院(中心)保存。
第十条 补考、缓考、重新学习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可以参加补考。补考通过,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学校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研究生课程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2周内进行;研究生补修课补考随同本科补考进行,一般在开学前根据教务处通知参加补考。
(二)研究生缓考一般随同补考进行,但成绩按正考记录。缓考者无补考机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退学规定的,须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
1.被取消考核资格者;
2.无故缺考者;
3.补考(缓考)不及格者;
4.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
重新学习考核通过,成绩记为60分(或及格),学校对通过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有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2门及以上学位课程重新学习者;
(三)一学期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包括重新学习)者;
(四)有1门及以上学位课程重新学习后仍不及格者。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来华留学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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