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同时保证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凡取得重庆理工大学学籍中国国籍的在校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各培养环节达到要求。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每生每月600元,全年共发放10个月。
(二)发放国家助学金的总月份数,学制为2年的不超过20个月,学制为3年的不超过30个月。毕业年级发放国家助学金月份数以学校规定的派遣离校时间为限。
(三)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统一办理,按月发放。研究生处于每月15日之前组织审查发放条件,并将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名单及金额书面报送校财务处。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者,停发或扣发国家助学金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1个月国家助学金:
1.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或有其他经学院研究应该停发国家助学金行为的;
2.一学期有1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3个月国家助学金:
1.受到警告处分者;
2.一学期有2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5个月国家助学金。
(四)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扣发10个月的国家助学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国家助学金:
1.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交学费及住宿费者,停发其国家助学金。待学费及住宿费交齐后恢复发放,并补发被停发的国家助学金;
2.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3.对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停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4.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五)对中期筛选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自成绩公布之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六)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七)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第五条委托培养研究生,如果委托培养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发放国家助学金的,一律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