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河北大学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秘书长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其他成员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中遴选,其中具有教授职称的成员占半数以上。名单报请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6月和12月。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2、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
3、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消违反规定所授予的学位的决定;
6、通过或修改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规定;
7、审核新增博士生导师的申请材料,通过博士生导师资格名单。
第三条 各学院(中心)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成员从本单位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应包括本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分委员会主度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职责:
1.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
2.对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3.提出处理本单位授予学位有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建议;
4.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硕士学位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及论文答辩合格;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路线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思想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学习期间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行政纪委处分者;
4.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5.论文答辩通不过者;
第六条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
参照《河北大学关于修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七条 开题报告
参照《河北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论文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以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原件等。
第九条 申请学位资格审查
4月10日至20日持《河北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审查登记表》及科研成果原件到研究生学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核发《河北大学准予毕业、授予硕士学位呈报表》
第十条 论文评阅
1.论 文评阅人。聘请至少两名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这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在成 就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国家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论文答辩
1.学院(中心)于答辩前15天将呈报表(一式两份)、论文(2份)交研究生学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初审后,由研究生学院院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批复后方能组织答辩。
2.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度应由外单位正高职专家担任。
3.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4.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资格。
5.答辩程序
(1)学院(中心)领导宣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答辩委员会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度主持,宣布答辩会开始。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参加答辩会员亦可)对答辩人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回答。
(5) 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由研究生导师介绍答辩人的思想政治、专业学习、论文写作等情况,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根据答辩的情况进行讨论,就 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应包括对论文的评价,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授予学位等内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写入决 议,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和决议
(7)宣布答辩会结束
6.论文答辩工作上半年在6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2月1日前完成。
7.上半年6月12日前,下半年12月3日前,向培养与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河北大学准予毕业、授予硕士学位呈报表》原件2份;
(2)河北大学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情况表(空表从网上下载)(按Microsoft PowerPoint编辑的演示文稿)。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考试成绩及论文答辩合格;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厚的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工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路线的言论和行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思想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3.学习期间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行政纪委处分者;
4.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5.论文答辩通不过者;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课程要求
参照《河北大学关于修订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
参照《河北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论文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以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原件等。
第十七条 申请学位资格审查
4月10日至20日持《河北大学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审查登记表》及科研成果原件到研究生学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核发《河北大学准予毕业、授予硕士学位呈报表》
第十八条 论文评阅
1.论 文评阅人。聘请至少两名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这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在成 就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的专家,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2个月以前,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国家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地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
1.学院(中心)于答辩前15天将呈报表(一式两份)、论文(2份)交研究生学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初审后,由研究生学院院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批复后方能组织答辩。
2.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度应由外单位正高职专家担任。
3.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4.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取消申请资格。
5.答辩程序
(1)学院(中心)领导宣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答辩委员会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度主持,宣布答辩会开始。
(3)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参加答辩会员亦可)对答辩人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回答。
(5) 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由研究生导师介绍答辩人的思想政治、专业学习、论文写作等情况,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答辩委员根据答辩的情况进行讨论,就 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应包括对论文的评价,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授予学位等内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写入决 议,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和决议
(7)宣布答辩会结束
6.论文答辩工作上半年在6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2月1日前完成。
7.上半年6月12日前,下半年12月3日前,向培养与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河北大学准予毕业、授予硕士学位呈报表》原件2份;
(2)河北大学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情况表(空表从网上下载)(按Microsoft PowerPoint编辑的演示文稿)。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办法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授予学位实行公示制,上网公示三个月无异议后颁发学位证书,并按规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