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太原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培养质量,根据全国研究生教育大会精神、《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应深化产教融合培养模式,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实践创新能力和未来职业发展能力,促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是培养“思想政治正确、社会责任合格、理论方法扎实、技术应用过硬”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培养管理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导师三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院主要从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制定能够促进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范化、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相关政策与制度,学院和导师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应结合培养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宜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非全日制为五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奖助金,以及专业学位培养有关的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式采用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形式,通过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课题培养(以下简称基地培养),基地培养可分为校级基地培养和院级基地培养两种培养类型。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确定培养类型(校级基地培养或院级基地培养),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院级基地培养主要依托导师的横向研究课题;正式签署共建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专业实践环节在同一校外合作单位实施,且人数不低于10人的基地培养可认定为校级基地培养,对于按照校级基地培养的导师和学院,学校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源倾斜。
第三章 课程学习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一般安排在第一、二学期;研究生应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完成选课,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完成课程学习环节。
第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选课时应侧重于选择案例课程、职业素养课程及企业导师参与讲授课程等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特点的课程,课程总学分不低于24学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强调专业基础与实际运用相结合,充分发挥在线教学、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协同优势。
第四章 专业实践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一般安排完成课程学习之后,在第三、四学期进行;建筑学、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累积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者不少于6个月,其余类别(体育、翻译、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工程管理、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时间应符合各教指委有关要求。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内容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院级基地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可采用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校级基地培养的研究生必须进行校外专业实践;无论院级基地培养还是校级基地培养,专业实践开始前均应填写《实践计划表》,明确任务目标与要求,提交各学院审核,其中校级基地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计划表》还应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实践结束应填写《实践考核表》,由各学院进行实践考核,学校对校级基地培养研究生的实践考核予以重点检查。
第十一条 进行校外实践的研究生派出前应按照《太原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管理办法》和《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如签署联合培养三方协议、提交外出申请表和外出安全告知书等。
第十二条 学校为全日制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统一购买一般性的实习保险,导师可根据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实际情况,为其购买额外的保险。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在专业实践中产生,院级基地培养研究生的论文选题一般来源于导师的横向科研项目,校级基地培养研究生的论文选题一般来源于校外合作单位的研发项目。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答辩等环节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开题及中期检查管理办法》和《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论文答辩管理办法》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其学位论文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成果、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应满足《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基本要求》,从入学到申请硕士学位前,至少应在学校“B类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取得1项其它形式(发明专利、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新产品、艺术作品、调查报告、管理案例等)的实践类学术成果,具体评价标准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
第六章 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联合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高校等合作单位,在学院层面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基地。
第十七条 基地合作单位应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比较完备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或具有良好的执业能力培养条件,有适合研究生参与的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研究经费,同时能为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合作单位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提供冠名奖学奖教金等有关支持。
第十八条 对于正式签订共建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实质性运行2年以上、年均专业实践研究生不低于10人(须在同一校外合作单位)的院级基地,学校认定为校级基地。
第十九条 学校对校级基地实施年度考评,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成效不明显的基地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无明显改善的撤销校级基地资格;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成效突出的基地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基地。
第七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校内导师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第一责任人,校外导师原则上应为学校正式聘任的导师。
第二十一条 校内外导师应密切配合,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要求,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论文选题、专业实践、课题研究、就业等方面给予研究生指导,在学术道德、思想政治等方面给予教育;校内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在校内期间的指导,校外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在校外单位期间的指导;校内外导师每月应定期沟通至少2次,交流研究生培养、科研活动等事项,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按照校级基地培养研究生的导师及校外合作导师进行年度考评,对于建立了长期科研与人才培养合作关系,共同指导培养两届及以上研究生,且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校内导师及校外合作导师,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无论在校内实践还是校外实践,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应遵守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在校外专业实践期间,还须遵守校外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校外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要按照双方导师的要求,认真开展实习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承担校外实践单位一定的工作任务,并定期向学校和双方导师汇报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校外实践单位应选聘本单位中共党员担任实践研究生的兼职辅导员,负责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支部建设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配合双方导师、双方单位做好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校级基地课题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归学校与合作单位双方共有,在联合培养协议中另行约定除外。涉及保密的项目和成果,合作单位应根据课题的保密需要,同研究生及导师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