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意见》(学位 [2014] 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1.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资格
(1)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
(2)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等培养环节。
(3)完成学位论文撰写,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
(4)导师同意送审。
2.硕士学位论文评审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分为匿名评审、非匿名评审两种方式。
3.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对象的确定
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对象由定向抽取对象与随机抽取对象组成。提倡各培养单位在抽取匿名评审的基础上,自行加大匿名评审比例。
定向抽取对象包括:课程学习与培养环节中规定的重点监控对象;第四学期开始申请转导师的研究生;延期(含休学)毕业的研究生;往年论文匿名评审通过率较低的学科或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教育部或山西省抽检学位论文不合格的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拟申请参加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要求一次性评审成绩均为90分以上)。
随机抽取对象包括:按学科、专业等类别分类随机抽取的整个学科、专业的全部硕士研究生;按一定比例在全校当年拟毕业硕士研究生中进行随机抽取的对象。
4.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名单抽取、提交时间
(1)匿名评审名单抽取公布时间:每年3月下旬,由研究生院抽取公布。
(2)匿名评审论文提交时间:每年4月上旬、10月上旬。
5.硕士学位论文命名方式
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采用pdf格式,包括封皮、目录、正文,匿名评审的论文中需隐去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姓名。
6.硕士学位论文送审方式
匿名评审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由研究生院负责,送审专家2名。非匿名评审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由指导教师或学科推荐至少2名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为本学科或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指导教师,专业学位论文评审至少应有1名校外行业专家。
7.专家评审意见的处理办法
论文评阅书中,分数仅为参考,以是否同意答辩结论为准。结论为“同意答辩”的视为“通过”,结论为“不同意答辩”的视为“未通过”。
导师根据评阅书意见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并决定研究生是否可进行答辩(评阅书结论只为研究生可否进行答辩提供参考)。
(1)两份评阅书均“通过”的,可以申请答辩。
(2)匿名评审的两份评阅书中,有一份“未通过”的,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将原论文或修改的论文重新送审两份进行复议。复议的论文评阅书评审意见处理如下:
①复议的论文评阅书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内全部返回,并且均“通过”的,可以申请答辩。
②复议的论文评阅书未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内返回,但均“通过”的,顺延至下一学期申请答辩。
③复议的论文评阅书有一份及以上“未通过”的,在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下一学期重新进入评审程序。
(3)匿名评审的两份评阅书均“未通过”的、非匿名评审的两份评阅书中有一份及以上“未通过”的,在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下一学期重新进入评审程序。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1.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资格
(1)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
(2)完成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等培养环节。
(3)完成学位论文撰写,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
(4)科研成果满足学位授予要求。
(5)导师同意送审。
对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满足学位授予要求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对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对科研成果不做要求。
2.博士学位论文提交时间:每半个月一次(寒暑假除外)。
3.博士学位论文命名方式
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采用pdf格式,包括封皮、目录、正文、自评表,论文中需隐去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姓名。
4.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方式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由研究生院负责,全部实行匿名评审,送审专家3名。
5.专家评审意见的处理办法
论文评阅书中,分数仅为参考,以是否同意答辩结论为准。结论为“达到博士论文要求”、“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及文字进行适当修改”的视为“通过”,结论为“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但须对论文内容进行较大修改后重新送审”、“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视为“未通过”。导师根据评阅书意见指导研究生修改论文,并决定研究生是否可进行答辩(评阅书结论只为研究生可否进行答辩提供参考)。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三份评阅书均为“通过”的,可以申请答辩。
(2)三份评阅书中,有一份“未通过”,其余两份“通过”的评阅书成绩均在85分及以上的,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将原论文或修改的论文重新送审两份进行复议。
(3)其余情况,在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基础上,重新进入评审程序。
(4)复议的论文评阅书评审意见处理办法:
①复议的论文评阅书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内全部返回,并且均为“通过”的,可以申请答辩。
②复议的论文评阅书未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内返回,但均为“通过”的,顺延至下一学期申请答辩。
③复议的论文评阅书有一份及以上“未通过”的,在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基础上,重新进入评审程序。
三、附则
1.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匿名评审,第一次评审费由研究生院承担,复议及重新评审产生的评审费由研究生导师承担。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