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试行)

  为全面深化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立德树人首要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指导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太原理工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导师是高等学校设置的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居主导地位,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

  第二条 导师应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培养研究生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三条 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重要科研项目,不断获取新的科研成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导师应增强自身科学道德意识和修养,秉持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坚持优良的学术风气。

  第五条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业务基础及身体健康等实际状况,进行有关的入学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并切实执行《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手册》《研究生科研安全手册》等有关研究生培养和日常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其及时关注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关注有关研究生培养和日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通知公告。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了解研究生各方面的表现,掌握党和国家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政策,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树立远大理想和人生奋斗目标。导师应从解决研究生思想问题、实际问题和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方面入手,把研究生关切的问题作为工作的突破口,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渗透到研究生学习与成长之中,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让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八条导师应在学术道德方面以身作则。认真阅读《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在学术实践过程中,导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引导、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

  第九条导师应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条 导师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导师应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和科研活动,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导师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与研究生一起制订培养计划。导师要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选课要注意基础和前沿相结合,努力做到在课程学习中提升研究生的学习能力,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帮助研究生打下扎实的基础。导师负责考核研究生的学术活动、选题报告(含专硕实践计划)、教学(专业)实践与科研技能训练、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等必修环节,根据学校规定评定并登录成绩。

  第十二条 导师要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试验等有关培养环节,鼓励并创造条件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会,强化和培养研究生的学术交流能力,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还应负责为研究生提供应用性研究课题、联系实践单位,确保不少于一年的实践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是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导师应安排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按照学校导师配套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研究生培养经费,为研究生开展科研和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导师应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研究生的阶段性考核。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给予鼓励并提出更好发挥其才能的意见;对经教育无效且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导师应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制订相关的论文工作计划。导师要审查选题报告,并负责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要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第十六条 导师要严格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及拟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专利、获奖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际意义,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凡未经导师审稿、签名、署名的科研成果,属学位论文者不得进行答辩,属学术论文(包括专利、获奖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者(以太原理工大学名义)不得投寄发表。应积极鼓励、引导研究生在学术水平高、影响面广的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将成果以专利形式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 导师团队(或导师组)应经常性地开展内部学术和工作交流、热点问题讨论、个别谈心交流等活动,对研究生进行全方位的教育和指导,注重研究生全面素质的提升。每个导师团队都应专门选定一名导师(学科团队联系人、或班级联系人)侧重开展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经常组织研究生座谈学习和通报情况,及时解决研究生遇到的问题、困难。

  第十八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十九条 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鼓励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条导师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有自身特色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当年6月30日前年满57周岁,原则上将不再列入当年招生目录,不再招收研究生。

  当年6月30日前年满57周岁,博导有正在主持的国家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硕导有正在主持的省级科研项目及以上,可申请招收研究生,但须有本团队副导师协助指导研究生,退休或延聘到期后,由副导师独立指导研究生。

  项目以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为准。

  导师延聘手续须于招生当年1月30日前正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硕导、博导招生人数按当年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执行。学院(所)招生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与导师科研条件、导师需求和学生志愿等制定各学科和导师的名额分配办法,优先保证培养能力强、培养质量高、有重大科研项目导师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关系确立的基本原则。采用指导教师、学生双向选择制,师生之间进行广泛沟通确定指导意向,研究生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双向选择志愿表》,导师签字确认,经学院(所)招生领导小组批准汇总并报研究生院,指导关系正式确立。

  第二十四条退休或延聘到期的导师不再进行绩效考核,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学科渗透,促进交叉学科发展,学校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开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允许申请同时在两个相近学科指导研究生,但必须有明确主攻研究领域,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依据主攻研究领域进行。申请者需按照《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专业异动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属校内兼职,其招生、培养、教学、管理、学位审查授予及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在所跨学科依托的教学单位(学院或所)进行,并接受其业务管理。绩效分配依据学生学籍属性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导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导师开展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学习、经验交流及学术研讨活动,加强导师与管理部门之间、导师与导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共同构建研究生教育和谐发展的环境。

  第二十七条导师所在学院、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学科应对其指导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特别是新聘导师培养的第一批研究生,在制定培养计划、开题、中期和答辩等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学院、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学科有责任予以特殊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导师应定期向学院、学科汇报研究生情况和培养工作情况。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每年制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新增导师遴选计划之前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二十九条 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导师因出差、出国、身体因素及其它原因,预计超过半年(含半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的,应尽快落实本人名下已有研究生的导师更换事宜;导师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职责,导师或研究生可提出导师更换申请;因学科调整和研究计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研究生培养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也应更换导师。导师变更原则上只能在同一培养单位的同一级学科下进行,只有征得转出、转入导师、研究生三方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导师调离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或延聘到期,导师资格自动终止。其名下研究生由培养单位协调转入别的导师名下。

  第三十二条外聘导师的日常管理由所挂靠的培养单位负责,外聘导师必须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研究生,按科研合作基础与校内导师共同开展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奖励与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对于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成绩显著的导师,在各类奖励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少或暂停新的博士生招生任务:

  (一)科研任务相对不足,近三年来没有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二)近三年科研项目经费达不到人文社会科学学科3万元/年,理科7万元/年,工科10万元/年;

  (三)在读博士研究生超过规定的最高人数5人。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一年:

  (一)在读硕士研究生超过规定的最高人数9人

  (二)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或发生重大失误,造成负面影响者;

  (三)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负面影响者;

  (四)不按规定承担支付助研津贴、其他费用,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学生学位论文存在失范行为者;

  (六)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作假、剽窃、抄袭等问题,造成负面影响者。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一)因故被解除教授职务者;

  (二)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三)违背学术道德,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者;

  (四)培养质量不过关,在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问题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出现一次停招三年;累计两年出现问题论文,撤销导师资格。出现问题论文将减少学科下年度的招生计划。省学位办组织抽检的问题论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在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定期工作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六)其他不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者。

  第三十八条 暂停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方可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被撤消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至少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确认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具备资格时尚未毕业的研究生转入同专业其他导师名下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2013年9月17日)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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