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学习是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为加强研究生课程和课程学习的规范化管理,调动培养单位、教师和研究生的积极性,从而打好研究生知识基础、激发学习兴趣,进一步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
1.本办法中的研究生课程指学校开设的所有研究生公共课、专业课;其中,公共课分为硕士公共课和博士公共课,专业课分为硕士专业核心课、硕士专业选修课和博士专业课。
2.研究生课程按照各专业所制定培养方案设置,课程设置应保证必要性、新颖性、系统性和可行性;各学院应定期组织审查,及时对相关课程设置进行调整,课程设置调整应在每学年开始前进行,并应提交书面申请至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二、选课
1.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
2.选课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所选课程必须全部完成学习并通过结课考核。
三、课程安排
1.研究生公共课主要安排在第一学期开课,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开课时间和授课地点,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课表;专业课主要安排在第二学期开课,由各学院安排开课时间和授课地点,并在各学院网站公布课表;公共课不设数学课的专业,其硕士专业核心课可安排在第一学期开课。
2.硕士专业核心课的授课地点一般应为研究生院专用教室。
3.全日制研究生课程一般安排在工作日上课,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一般安排在非工作日上课。
4.同一门课课时安排应不超过8课时/周和4课时/日。
5.课程安排完成后,各学院根据课表向授课教师下达开课任务书和上课名单。
四、课程学习
1.研究生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查询课表,按时上课,保证出勤。
2.研究生如需请假,应提前向授课教师提交经学院审批通过的请假条。
3.同一门课程缺勤超过1/3课时者,课程结课考核不予通过;同一课程分多个上课班级的,应严格按照分班上课,擅自调班的研究生出勤无效。
五、课程授课
1.研究生课程授课教师至少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同一门课程鼓励以团队形式授课。
2.授课教师应按照学院下达的开课任务书严格执行教学任务,调课应提前办理手续并及时告知相关学生,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课程考核
1.研究生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进行考核,其中公共课和硕士专业核心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核。
2.考试课程由课程负责人组织命题,使用规定的出题模板,一般在学校印刷厂印题;公共课考试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并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其他课程考试由各学院组织;硕士专业核心课考试安排应提前一周报研究生院。
3.考试课程考前向各考场送题,考后去各考场收题、装订和评阅均由课程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
七、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课考核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等,所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考试课程无故缺考视成绩为零;考核成绩为百分制,≥60分视为合格,可取得课程学分。
2.课程成绩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录入系统,纸质成绩单最晚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提交。
3.课程成绩由授课教师在管理系统中录入,纸质成绩单由授课教师签字后,提交各学院教科办加盖公章后存档,公共课成绩单应同时提交研究生院。
4.研究生在管理系统中查询课程成绩,对成绩有较大异议可申请复查;在读研究生成绩单通过研究生自助打印机打印,已毕业研究生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出具。
八、重修重考、缓考
1.研究生某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应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可自学或自行跟随下一次课程旁听学习。
2.重修课程应重新进行结课考核,考试课程应进行重考,重考参加下一次课程考试,重考后课程成绩合格可取得课程学分,并将本次成绩列入个人成绩单,并标注“重修”。
3.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者参加下一次课程考试。
九、资料归档
1.研究生课程结课考核后,教学资料应进行归档,保存至少四年(成绩单永久保存)。
2.课程主要教学资料包含教学大纲、考勤表、成绩单、试卷(应包含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试题试卷分析,考察课程为论文报告等其他相应材料)、教学总结等。
3.公共课结课考试考场报告单应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提交研究生院,成绩单签字盖章后,下学期第一周前提交研究生院。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