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评阅工作流程,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申请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隐去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信息,由送审单位(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实行全面“双盲评审”(简称“盲审”):
(一)由研究生院组织盲审的学位论文包括:
1.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2.由研究生院随机抽取的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3.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
4.申请提前答辩、延期答辩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二)不在以上范围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
第三条学位论文送审要求
(一)送审时间:每年4月和10月各一次。盲审学位论文须按规定时间提交研究生院进行重复率检查,检查通过方可送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位论文视为放弃当次学位申请。
(二)博士学位论文提交3位专家进行盲审,硕士学位论文提交2位专家进行盲审。
第四条送审单位根据学位论文所属学科和研究方向确定评阅专家。评阅专家一般应来自与我校相应学科水平相近或更高的区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专家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阅专家名单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评阅结论分为以下3种:
(一)该论文达到本学科(专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和水平,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简称“同意答辩”)。
(二)该论文基本达到本学科(专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和水平,同意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简称“修改后答辩”)。
(三)该论文未能达到本学科(专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和水平,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简称“不同意答辩”)。
第六条论文评阅意见由送审单位指定专人拆封并隐去评阅专家信息,及时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的,申请人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答辩。
(二)评阅结论有“修改后答辩”且没有“不同意答辩”的,申请人须根据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撰写书面修改说明。导师须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和修改说明认真审阅并签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专家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进行审定并签署意见。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致认为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已达到答辩要求,申请人可按照正常程序参加当次答辩,否则视为当次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上述材料与学位审批材料一同留存。
(三)评阅结论有“不同意答辩”的,当次学位论文盲审未通过。有1份“不同意答辩”的,申请人须修改论文,可在下一次提出学位申请;有2份及以上“不同意答辩”的,须重新开题撰写学位论文。
第七条复审
(一)评阅结论中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其余均为“同意答辩”,且申请人认为给出“不同意答辩”结论的评阅意见属于学术争议的,经导师同意,可由学位申请者本人在收到评阅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复议申请。审议认定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确属于学术争议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具意见书,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复审申请。
(三)研究生院审核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书和复审申请,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照原送审渠道提交2位同行专家评阅。
(四)复审专家的2份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的,视为盲审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书原件由送审单位存档,隐去评阅专家信息的复印件或打印件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并与其他答辩材料一同留存。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内大发〔2007〕7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