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学校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由研究生院按照各学院本年度拟参加专业实践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核拨至学院。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以节俭高效为原则,严格依据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方案和专业实践计划进行使用。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保险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基地在大连市内)、学生生活补贴、实验耗材、测试费、设备维护费、邮寄费。
2.培养基地校外专家实践教学酬金、校外导师指导费、合作方管理费。
3.培养基地建设费:
(1)设备购置费,指基地建设所需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
(2) 会议费,指在基地建设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3) 劳务费,支付给直接参与基地建设合作方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第五条 确因专业实践需要,所发生的第四条所列支出范围之外的费用,须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每年培养基地设备购置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该单位专项经费总额的20%。
第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标准:
赴基地参加实践的学生生活补贴支出标准不超过每生1000 元;专业实践校外导师指导费参照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量计算标准执行;培养基地合作方管理费不超过每生500元;其他支出项目实报实销。
第八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九条 各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相关费用的报销工作。学院审核学生单据时,必须审核学生的实践报告、实践日志等材料,保证差旅票据与实践单位地点一致。
第十条 学院应根据下一年度拟划拨的专项经费额度编制支出预算,报研究生院、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按年度进行决算,当年决算时结余经费学校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每年12月底对本年度各学院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于预算执行较好且经费使用规范的学院适度提高下一年度专项经费划拨额度;对于预算执行不好、经费使用缺乏规范的学院核减下一年度专项经费划拨额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费全部由学校安排使用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二级培养单位。其他二级培养单位专业实践经费由学院收入自行安排,经费支出范围参照本文件执行,支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8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