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位论文盲审组织形式
(一)学位论文校外评审采取“双向盲审”方式,即论文送审时对评审专家隐匿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返回评审意见时对论文作者、导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审专家姓名。
(二)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全覆盖盲审,即每名申请学位的硕士生,至少有一份学位论文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的盲审。
(三)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全部盲审,即每名申请学位的博士生,必须至少有三份学位论文参加学位办组织的盲审(不再安排校内评审)。
二、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盲审时间安排
学位论文首次盲审、增加盲审、重新盲审均由学位办统一安排。首次盲审和重新盲审时间一般在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前两个月组织。
增加盲审可在收到盲审意见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研究生需在一周之内提交论文,由学位办组织盲审。
(二)盲审论文报送方式
学位论文采用学校统一格式盲审专用模版。经导师同意后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位办统一组织送审。
(三)盲审意见反馈程序
1.盲审意见反馈至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及时通知导师和研究生本人;
2.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盲审意见提交到答辩委员会,供答辩委员参考。
三、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处理
(一)盲审意见的处理
1.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处理
首次盲审(重新盲审)专家评审意见为同意答辩或同意修改论文后答辩(且成绩为60分及以上),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盲审,研究生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首次盲审(重新盲审)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成绩低于60分),研究生一般修改论文三个月以上,重新盲审。如研究生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可由导师提出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做出:“修改论文三个月以上,重新盲审”或“增加两位专家盲审”的决定。
增加盲审后,两名专家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或同意修改论文后答辩(且成绩为60分及以上),研究生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增加盲审后,有一名及以上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成绩低于60分),研究生必须修改论文六个月以上,重新盲审。
2.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处理
首次盲审(重新盲审)专家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盲审,研究生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首次盲审(重新盲审)有一位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研究生修改论文三个月以上,重新盲审。如研究生或导师对盲审意见有异议,可由导师提出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做出:“修改论文三个月以上,重新盲审”或“增加两位专家盲审”的决定。
首次盲审(重新盲审)有两位及以上专家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研究生必须修改论文六个月以上,重新盲审。
增加盲审后,两名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研究生可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后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增加盲审后,有一名及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研究生必须修改论文六个月以上,重新盲审。
(二)盲审意见时效
盲审意见有效期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后,须重新盲审。其他专家评审意见时效参照执行。
(三)导师连带责任
1.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出现“需修改论文六个月以上,重新盲审”,将减少该导师下一年度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指标。
2.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三年内出现两次盲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成绩低于60分),停止该导师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一年(增加盲审后,两名专家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者除外)。
四、其他
(一)学位论文盲审费用标准由学校统一制定,博士论文首次盲审费用从研究生导师业务费中支付,硕士论文首次盲审费用由导师业务费和学校共同支出。论文重新盲审及增加盲审费用由研究生自理。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定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处理办法,但不能低于学校标准。
(三)导师要高度重视盲审专家评审意见,并监督指导研究生按专家评审意见认真、及时修改论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认真审查研究生是否修改论文。学位办将对论文修改情况进行抽检。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实施办法》(沈工大研教发[201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