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校研究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研究生培养层次的不断增多,在确保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对具备提前毕业条件者,学校允许其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并办理提前毕业相关手续。
一、提前毕业条件
1. 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
2. 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学习,且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位课学分不少于18学分,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学位课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不允许因申请提前毕业而跨年级补修学分。
3. 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教学实践、开题报告等要求,其中开题报告距答辩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
4. 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评阅成绩等级为优秀。
5. 学位论文须由研究生院负责聘请三位专家(其中,教授不少于2人,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进行评阅,其评阅成绩等级均是优秀。
6. 学位论文答辩平均成绩等级为优秀。
7.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提前授予硕士学位。
二、申请程序
1.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提前毕业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写出书面推荐材料(详细的培养情况、学位论文进展情况),经所在培养单位审议通过后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 研究生院初审通过者,由研究生院纳入本年度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与上一届毕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相同。
4. 经研究生院最终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提前毕业。
5. 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三、其它
1. 提前毕业审批未通过者,必须按原计划安心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活动;其学位论文不得直接用于学位论文答辩,必须认真修改、补充,否则,不予组织答辩。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2005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沈工大校发[2005]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