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4〕376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辽财教[2017]19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3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直接存入研究生校园一卡通账户中。研究生新生助学金在其入学两个月后发放。
第五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硕博连读硕士研究生,确定为博士生的新学期,其助学金转为博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
第七条在读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停发其助学金。
第八条被停发助学金的研究生,可在停发之日起两个月后向研究生院提出恢复享受助学金的申请,由研究生院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恢复发放,停发期间的助学金不予补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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