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研究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对研究生开展安全教育并实行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为研究生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条研究生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切实保障研究生人身财产安全,以教育和预防为主,明确责任,实行管理和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
第三条为加强研究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学校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保卫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后勤集团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的研究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各单位、各部门要把研究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有关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研究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部门须制定研究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各种突发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单位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必须制定相关的安全规程,提前进行有针对性地安全教育,并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研究生在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时,尤其是在参加实习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安全规定,注意人身安全。
第七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应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八条校园发生刑事、交通等事故和案件时,在场研究生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九条发生研究生人身安全伤害事件时,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由研究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同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伤害事故时,由学校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确因研究生个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本着有利于研究生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活动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休学、假期和毕业离校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