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29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5至9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应由各院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校长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辽宁省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政策、决议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办法;
2.审核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4.审核并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5.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7.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8.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9.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和学位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10.审定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2.组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并协助研究生院做好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
3.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负责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确定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推荐;
5.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以及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方式、范围、考试委员会名单;
6.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审核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7.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专业学位课程设置;
8.评选和推荐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9.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二至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应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调动、出国一年以上、年满60周岁、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之日起实行,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章程之有效期至新章程通过之日。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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