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校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深入推进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高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在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对全校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培养单位进行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培养经费分配
第二条为进一步调动二级学院的积极性,学校与各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培养单位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年学费收入五五比例进行分配(即学校50%、学院50%)。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商定。
第三章 经费使用职责分工
第三条学校在培养项目经费支出上负责支出项目:
1. 教师工资、津贴;
2. 研究生招生宣传、考试命题、试卷印刷、阅卷与迎新等;
3. 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资助;
4. 校级研究生教研教改立项资助;
5. 校级研究生教学案例库建设立项资助;
6. 研究生教学督导和实践基地建设评估;
7. 优秀科研论文和学位论文奖励;
8. 研究生参加国家级会议和大赛资助;
9. 研究生助管、助教支出;
10. 毕业生档案邮寄费;
11.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印制费用等。
第四条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培养单位在培养项目经费支出上负责支出项目:
1. 导师队伍建设,包括校内教师参加有关专业硕士的师资培训、实务调研、学术交流等;
2. 研究生招生,包括招生宣传、复试、迎新等;
3. 研究生教学,包括校内教师讲课费(支付讲课费的课程不再另计超额教学工作量)、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案例库建设、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实践差旅费、校外导师讲课(讲座)费及日常指导费等;
4. 论文答辩,包括论文开题及预答辩、论文评审、论文打印、正式答辩费、校内外导师毕业论文指导费;
5. 学生活动,包括组织文体活动、党团建设、重大竞赛、思政管理等;
6. 毕业活动等;
7. 各专业硕士教指委会费。
第四章 其他说明
第五条 所列项目之外的支出,视实际情况进行商定。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前有关要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