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延边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五至二十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会成员从我校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授中遴选,亦应包括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成员名单经校长同意,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组成以相关学科的教授为主,由学院(部)的教授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6月、12月份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听取分委员会学位授予情况汇报,作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决定;
(三)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对学校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工作及学科建设进行检查评估;
(五)审定博士指导教师和硕士指导教师名单;
(六)审核申请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审定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的博士点、硕士点,审定博士点、硕士点的招生能力及规模;
(七)研究处理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对撤销学位和导师资格做出决定;
(八)研究处理其它未尽事宜。
第七条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二)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审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名单;
(四)确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的考试方式科目、范围及考试委员会名单;
(五)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检查其落实情况;
(六)通过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七)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完成其委托与布置的学位点建设及其他工作。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或进行投票表决时,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投赞成票,方可表决通过。
第九条本章程于2006年6月23日在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于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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