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与质量,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意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人才,特制定延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盲审原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延边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二)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三)加强学位点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和保障机制;
第二条 盲审对象和办法
(一)博士生学位论文盲审是指将申请毕业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统一收集,统一组织密送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评阅),博士生学位论文中不含有与学校名称、导师姓名及学生姓名有关的任何信息,评阅人的姓名也不向论文作者和导师公开的双盲评审。
(二)论文盲审的对象:我校在校博士研究生。
(三)论文盲审全部由校外同行专家承担。各学院(学科)要在论文盲审结果确定后方可组织答辩工作。
第三条 盲审论文的报送
(一)研究生按正常程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博士生要至少提前50天将符合盲审要求的博士学位论文(共4份、其中3份送交盲审,1份由培养科存档)提交到研究生院培养科。
(二)盲审论文格式严格按照《延边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格式及要求》制作。
(三)盲审论文一般不退回。
第四条 盲审结果处理
(一)送交盲审的3份博士学位论文,全部收回的,盲审意见有效。
(二)盲审结果作为研究生答辩资格的依据。
1、盲审返回的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则认为盲审通过。
2、盲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该生应按要求修改其学位论文,经学科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3、盲审返回的评阅意见只要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就认为该论文盲审未通过,则该生应按评阅人意见修改其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认可后再送审;如果返回意见仍为“不同意答辩”,则延期进行论文答辩。
4、盲审返回的评阅意见有2份(含2份)以上为“不同意答辩”,则认为论文盲审未通过,将延期进行答辩。
第五条 导师职责
为了强化导师责任意识,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连续两年出现盲审未通过现象,则由研究生院提出对于该导师实行暂缓招生一年、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建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学位办备案。研究生院(筹)根据该导师以后所带研究生的质量和所带研究生的论文盲审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正常研究生招收资格。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从2005级博士研究生开始试行。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3月起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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