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提高培养质量和管理水平,使专业学位教育在我校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第一条 各专业学位成立相应教育指导委员会,挂靠在研究生院(筹),协调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组织工作,研究和探讨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规律。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研究生院(筹)全面协调和组织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录取、教育培养、管理和质量检查。学院负责所分配的教学管理、导师遴选、论文指导、开题和论文答辩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学院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负责领导本院所分管的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并配备具体人员,承担所分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日常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双导师负责制,学校与用人部门合作培养。

  二、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对象: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学位具体要求执行。

  第六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报名和考试由研究生院(筹)统一组织。

  第七条 复试录取工作由研究生院(筹)统一组织,学院具体负责实施。

  三、培养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相应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

  第九条 课程设置见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学习部分的要求。

  第十条 在学院指导下,按培养方案要求,选定学习课程、确定学习计划。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形式以教师集中授课为主,授课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

  1、外国语考试采取笔试,由研究生院(筹)负责组织,考试合格者,记入学分。

  2、其他课程考试采取笔试或撰写课程论文的方式进行,由学院负责组织。

  3、各门课程均不得免修、免考。考试不及格者则须重修,并按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十三条 成绩管理

  1、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和试卷由授课教师签名后送交学院,学院统一将成绩转至研究生院(筹)存档备案。

  2、公共课和专业课70分及格(外语60分及格),其他选修课程60分及格。

  3、公共课和专业课累计有两门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取消其继续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四、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选题要求见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由所在学院负责安排指导教师,研究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开题报告

  1、凡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均应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具体安排由学院负责。

  2、开题报告主要内容包括:①选题依据(文献综述、国内外动态、本人调研结果);②选题的目的及意义;③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技术难点;④主要技术路线,存在的问题,解决的途径和措施;⑤能否按时完成任务,具体进度安排。

  3、学院成立开题报告审查小组,审查小组由校内外导师、专家3—5人组成,组长1名。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

  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在进行开题报告半年后,学院应对学位论文研究进展进行中期检查。由研究生介绍学位论文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初步结果、遇到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是否能按期完成等内容,并提交书面报告。

  五、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七条 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导师同意,可以向校学位办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填写有关延边大学专业学位申请材料,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校内外导师推荐书(各一份);

  2、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及业绩的鉴定书;

  3、学位论文。

  第十八条 由所在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全面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报研究生院(筹)招生学位科复核后,由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论文答辩。

  六、学习档案

  第十九条 学院需对每一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建立相应的学习档案,档案包括: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表或报名登记表、入学通知书、各门课程的考试试卷、开题报告及其考核结果、成绩单、学位论文中期报告、学位论文及答辩有关材料。

  七、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并结合专业学位、生源人数和教学地点不同,收取教学和培养费用,用于教学和培养管理以及补充和改善研究生课程教学及其辅助设施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费分配按延边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l、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学时,应持入学通知书按时报到注册,但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和档案。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

  2、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凡是严重违法违纪者,将与其所在人事部门协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研究生资格。

  3、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六个学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九、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筹)负责解释。

  十、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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