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制度,提高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拟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涉密学位论文申请者除外。

  第三条 硕士生须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以下简称“论文”)评阅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及各培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校学位办按当次学位申请人数抽取“双盲”论文,抽取比例不低于10%。未被校学位办抽取的论文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送审、评阅。第五条 校学位办组织“双盲”评阅工作

  (一) 论文送审过程中须隐去硕士生和导师姓名,评阅专家的相关信息也对硕士生和导师保密。

  (二) “双盲”评阅论文范围

  1.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生撰写的论文;

  2.往次学位论文被抽取进行“双盲”评阅,但退出学位

  申请的硕士生撰写的论文;

  3.往次因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标而延期申请学位的硕士生撰写的论文;

  4.往次因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而延期申请学位的硕士生撰写的论文;

  5.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硕士生论文,以下情况将加大抽取比例:

  (1)往次学位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超标者所属学科

  (领域)硕士生撰写的论文;

  (2)往次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者所属学科(领域)硕士生撰写的论文;

  (3)往次论文“双盲”评阅得分低于60分者所属学科

  (领域)硕士生撰写的论文;

  (4)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撰写的论文;

  (5)新增学位授权点的首届毕业硕士生撰写的论文。

  (三)“双盲”评阅论文送审流程

  1.硕士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当次学位申请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将学位论文提交给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由研究生秘书审核、汇总后提交至校学位办。

  2.校学位办负责委托第三方平台组织论文评阅工作,每篇学位论文聘请3名相关专业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专家,评阅专家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3.论文评阅书返回后,先由校学位办记录评阅意见,然后返还给各培养单位。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负责将评阅意见反馈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导师和硕士生本人。

  第六条 培养单位组织论文评阅工作

  (一) 论文评阅工作由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每篇学位论文聘请3名相关专业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专家。评阅专家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二) 学术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应至少有1 位与研究领域相关的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应至少有1 位具有丰富行业实践经验的校外专家。建议有条件的培养单位,尽量聘请校外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专家。

  (三) 导师不能作为本人指导的硕士生的论文评阅专家。

  (四) 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负责论文的寄送、评阅意见的汇总及评阅结果的反馈工作,学位申请者及导师不得参与相关工作。

  第七条 评阅意见的相关说明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分数满分为100分。评阅意见

  根据评阅分数划分为四档:

档次评阅分数评阅意见
A90-100分同意其参加本次答辩
B75-89分略做修改后,同意其参加本次答辩
C60-74分须做重大修改,不宜参加本次答辩
D59分及以下未达到基本要求,不同意其参加答辩

  (二)评阅意见的使用

  1.3份评阅意见均为B及以上(即评阅意见为AAA、AAB、

  ABB、BBB)时,本次论文评阅结果为“通过”。硕士生须按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2.若评阅意见中有1份C(即评阅结果为AAC、ABC、BBC)时,各培养单位应组织3名及以上相关专业专家成立认定小组,综合考虑其评阅意见和论文水平等情况,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给出认定结果。

  (1) 若认定结果为论文已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本次评阅结果为“通过”,硕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及认定小组的有关要求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同意后,方可参加本次论文答辩。

  (2) 若认定结果为论文尚未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则本次评阅结果为“不通过”,硕士生不能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须按专家评阅意见及认定小组的有关要求对论文进行修改,并于3个月后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3.其余情况,本次论文评阅结果为“不通过”,硕士生不能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须按专家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并于3个月后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第八条3份评阅意见仅含有1份C或D(即评阅意见为AAC、AAD、ABC、ABD、BBC、BBD)时,硕士生及其导师如对评阅意见持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程序如下:

  (一) 在收到评阅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硕士生及其导师提出复议申请,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复议申请表》,阐述复议理由。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3名及以上相关专业专家结合评阅意见和复议理由对学位论文进行认定,认定结果认为复议理由充分,学位论文已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由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审核。

  (三) 校学位办负责聘请2名相关专业专家对原论文进行复议,复议意见均为B及以上时,本次论文评阅结果为“通过”(选取2份复议意见中分值较低的1份替换原有异议的评阅意见)。复议意见含有C或D时,本次论文评阅结果为

  “不通过”,硕士生不得再次提出复议申请。

  (四) 复议费用由硕士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和导师须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

  论文评阅结果将作为培养单位及导师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未获得硕士学位者,再次申请学位时,须按照本办法重新进行论文评阅。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有争议论文评阅意见进行认定时,要出具明确书面意见,认定过程须做记录以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按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东师校发字[2016]72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各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硕士生培养质量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办法,报校学位办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阅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最终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东师校发字[201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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