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我校各学科门类的主要学术带头人或教学、研究骨干人员,委员必须具有教授或与教授相当的职称。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组成。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至十一人,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名,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应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中遴选,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2.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4.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重点学科等情况;

  5.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评估学位授权点及研究生指导教师;

  8.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1.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2. 确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名单,确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评议、答辩等工作;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关于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4.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等;

  5.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专业、重点学科等情况;

  6.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增补博士生指导教师情况;

  7.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8.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宜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八条 对各级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一)学士学位

  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二) 硕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三)博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授予博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

  有较好的写作和听说能力;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博士生必须选修英语作为第二外国语,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九条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东北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一)和第九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硕士、博士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二)、(三)和第九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第五章 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2.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四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八条(二)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75分以上(百分制)为合格。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2.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二至三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六条(三)中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75分以上(百分制)为合格。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围的确定和评定成绩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进行。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六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 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门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三、 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 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 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理论上对本门学科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 学位论文应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完成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外国语专业可用相应外国语撰写),学位论文的结构一般应包括:引言、实验或论证、结论和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文献等几部分。在学位论文正文之前,一定要附有中、英文摘要。论文的内容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洁。理科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在一万字以上,文科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在二至三万字为宜,文科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五万字。

  第七章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六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研究生学位论文完成后,应首先提交给本人的指导教师审阅,提交时间为:每年4月底以前(上半年答辩),或10月底以前(下半年答辩)。经指导教师审阅合格后,由指导教师推荐,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研究生到学院研究生秘书处领取并填写学位申请书)

  第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学位申请人做答辩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研究生是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是否合格;

  2.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数量与质量是否达到所属院、所规定的要求;

  3.学位论文是否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4.德育考核是否合格。

  资格审查合格后,研究生秘书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的学位申请书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的材料准备:

  资格审查合格后,研究生秘书组织学位申请人填写以下材料及表格。

  (一)授予博士学位材料及表格

  1.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三份;

  2.东北师范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审批表二份;

  3.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自评表三份

  4.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一份。

  5.申请授予博士学位信息登记表

  (二)授予硕士学位材料及表格

  1.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三份;

  2.东北师范大学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二份;

  3.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一份。

  4.申请授予硕士学位信息登记表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

  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进行同行专家评阅,评阅时间为:4月30日至5月30日(上半年答辩)或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下半年答辩)。学位论文同行专家评阅工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进行。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三位,其中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都应为校外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至少含一位校外高职专家(教育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至少含二位校外高职专家,其中应包括一位中学高级教师)。指导教师不可以做自己指导的学位论文的评阅人。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根据当年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情况向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国内同行专家名单,专家数量应为十人左右,分委员会随机从中选取三人为论文评阅人。研究生院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随机抽查进行通讯评阅,抽查论文的评阅人由研究生院确定。

  第二十条 评阅人在审阅论文后,应根据有关标准为学位论文写出书面详细的评语,评阅内容参考如下:

  博士学位论文

  1. 论文选题是否为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是否对社会进步或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等的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或实用价值;

  2. 论文对该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和最新成果的归纳总结情况,文献综述水平;

  3. 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是否填补了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空白,在本学科领域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是否运用新视角、新方法进行探索、研究,有独到见解,并在相应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

  自然科学类论文是否探索了有价值的现象、新规律,提出了新命题、新方法;是否纠正了前人在重要问题的提法或结论上的错误,从而对该领域科学研究起了重要的作用;是否创造性解决了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中的关键问题;

  4. 论文是否体现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5. 论文采用的技术手段、分析方法是否科学,引证资料是否丰富、准确,研究难度大,研究深入,体现了作者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6. 论文是否材料翔实,层次分明,图表规范,推理严密、逻辑性强,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7. 论文存在什么问题,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和提高。

  硕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文献综述水平;

  2.论文是否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是否提出了新见解、运用了新方法等或有创造性成果;

  4.论文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分析方法、引证资料等是否先进、科学、准确,能否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论文的逻辑性、严密性、规范性及作者的写作能力;

  6.论文存在什么问题,哪些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和提高。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论文作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1.学历硕士、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评阅书明确标明不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

  2.博士、教育硕士学位论文: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评阅书评分低于60分的;

  3.博士、教育硕士学位论文:无论评阅书上的得分多少,有二份以上(含二份)评阅书评语中明确表明本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的;

  4.博士、教育硕士学位论文:有一份评阅书得分低于60分,另有一份评阅书虽评分高于60分,但评语中明确表明本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的。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均为通过论文通讯评阅,论文作者可以参加当次学位论文答辩。

  在通讯评阅未通过者中,如硕士研究生本人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此研究生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博士研究生本人对评阅结果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校学位办可酌情对此论文进行重新评阅。

  第八章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研究生秘书在论文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不少于三分之二,我校以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二名。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论文的答辩工作。答辩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任主席,如果指导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则答辩委员会应由七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得通过,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通讯投票。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应当是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与论文作者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其中至少包括一位我校以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应当由委员中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如果指导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的人数不得少于四人。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全体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包括三分之二)方得通过,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通讯投票。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一般应由学位授权点指导教师共同提出,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表》,该表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批准。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聘请、接待工作由研究生所在单位安排。

  答辩委员会可聘请一名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程序、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以及答辩委员的评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时间、地点:

  学校每年组织两次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分别为6月1日至6月15日和12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论文答辩地点原则上在东北师范大学校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论文答辩程序:

  (1)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论文答辩人姓名及学位论文题目;

  (2)答辩人向答辩委员会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读研究生期间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撰写学位论文的情况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论文答辩人回答问题;

  (4)答辩会休会;

  (5)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回避),会议内容如下:

  ① 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

  ② 评议研究生是否达到学位条例中规定的相应学位的学术水平;

  ③ 答辩委员会形成对论文的评议意见并写出评语。

  ④ 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相应学位做出表决。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包括三分之二)方可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有效。

  (6)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及表决结果;

  (7)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会议结束。

  会议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整理好学位论文答辩材料,转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再将材料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学术评阅书、授予学位审批表、答辩记录等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博士5本、硕士4本)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者,做出授予学位申请人相应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条 已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经学校审核、盖章后返回各学院存档,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寄送国家各有关部门留存。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学位授予等过程中未通过者,经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生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十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内外成就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在毕业典礼上颁发。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才可颁发。授予学位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东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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