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对硕士生导师的的遴选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称;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讲师职务满五年的优秀教师,也可参加遴选。
3. 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主持或参加有关科研项目(一般应为省级以上);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专业,要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掌握本研究方向的国内外研究动态;能够讲授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选修课;有较高的外语水平;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的能力。
5. 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政策,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硕士生的经历。
6. 距退休年龄2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较好的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新增硕士生导师审核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生导师申请表》一式两份,与本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同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材料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3.各学院填写《东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汇总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与《东北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生导师申请表》(一份)一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凡审核通过者即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资格。
三、在岗硕士生导师资格复查程序
1.在岗硕士生导师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在岗硕士生导师情况表》,与本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同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相关材料对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进行复查。对复查通过者,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在岗硕士生导师情况汇总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与《东北师范大学在岗硕士生导师情况表》一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达不到基本条件或因调离、退休等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取消(停止)其硕士生导师资格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取消(停止)硕士生导师资格人员汇总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
1.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可从外单位选聘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优秀教师为我校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
2.聘为学历硕士(统考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的,必须为我校兼职教师;聘为专业学位硕士、高校教师硕士或同等学力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的,可由各学院直接从相关单位选聘。
3.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推荐,不接受个人申请。
4.其他遴选办法与本校人员相同。
五、其他
1.硕士生导师遴选及资格复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学院须于5月底前完成有关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份进行审核。
2.因各种原因连续二年未招生的硕士生导师,视为自动停止硕士生导师资格,如重新招生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遴选。
3.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于退休前2年停止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