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四十一号)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于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前,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延期入学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申请延期入学、延期入学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需接受入学资格初审,主要审核新生各项个人信息与招生信息的吻合情况。入学资格初审合格的,办理报到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入学资格初审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推迟入学,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 发现患病(如为按招生规定限招的疾病,不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按招生资格复查要求取消学籍)不宜在校学习,但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
2.凭三级甲等医院证明,证实因妊娠期或哺乳期无法按时入学者;
3.被选派支教、参加国际交流无法按时入学者;4.因其他不可抗力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入伍参军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注册学籍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读时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下一学年注册学籍后,与该学年注册学籍的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学费标准按实际入学年标准执行。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指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提出恢复入学申请或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期满后入学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经三级甲等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研究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因特殊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按第三条规定补办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研究生(包括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学籍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返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籍。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1/3,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环节者不得参加考核,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低于30%。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分为5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考查可采用百分制评定或按照合格、不合格评定。
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的具体要求详见《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章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指导教师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可以申请更换指导教师。更换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 更换后的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应培养层次的研究生导师资格;
2. 更换后的指导教师应与研究生同专业,不得跨专业指导。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且确有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可申请转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程序依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专业管理细则》(2017年版)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或因导师原因不能履行指导职责,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我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4.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的;
5. 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转学的具体程序依照《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转学管理细则》(2017年版)执行。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最小单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学期。如确有困难或需要的(休学创业等),可适当延长至4个学期。研究生的休学起止时间以学校核定批准时间为准。研究生休学时间(除休学创业外)计入学习年限,休学的研究生不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籍状态为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研究生的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含出国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籍状态为保留学籍,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发现研究生出现应该休学的情形时,研究生应在接到学校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由学校直接执行休学程序。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奖助学金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省市医保有关规定处理。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与其所在部队、学校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我校在籍研究生的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十五天内,书面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三级甲等医院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身体状况不符合复学条件的,应继续休学或退学。
第五章退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予以退学处理:
1. 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仍未完成学业的;
2.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经批准离校超过两周,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学籍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校对研究生予以退学的处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其他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予以退学的决定以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留置方式(学生拒绝签收)、邮寄方式(学生已离校)、学校网站及新闻媒体公告(学生难于联系)等方式予以送达。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退学。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需将研究生退学的情况及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公布,已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恢复学籍,应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研究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发放学位证书。
研究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手续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办理。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关于提前毕业的其他要求后,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未能按照基本修业年限如期毕业的,可适度延长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研究生的修业年限不得长于最长修业年限,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在校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奖助学金、医疗保险等在校生待遇。
第十八条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证书发放要求的,可获得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其写实性学业证明,可凭证明办理调档、户口迁移等离校手续。
第七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并经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后,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对符合国家规定、依法录取的研究生学籍、毕(结)业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研究生在取得我校学籍、学历后,可登陆学信网实名查询本人学籍学历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研究生,其辅修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同时于学信网予以注销,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获得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发生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如对学生事务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东北师范大学学历教育的中国籍研究生,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2005年9月颁布)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