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实践是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教学和科研训练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使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切实有效地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过程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专业实践的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专业实践保障
第一条 各培养单位要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主动与政府部门和公共管理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努力建立校外联合培养基地和实践教学培养基地,为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和稳定的实践平台。
第二条 对于正在公共部门工作或曾经在公共部门工作过的MPA研究生可以在本单位完成专业实践。对于缺乏公共部门实际工作经验的MPA研究生必须由培养院系有针对性地安排到相应政府部门、公共组织完成社会实践环节。
第三条 MPA研究生专业实践应由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共同指导下完成,专职教师主要负责实践前期的实践目标设定和实践计划拟定的前期指导工作,并要全过程跟踪进行实践过程评估,以及实践结束后的实践报告撰写指导等工作;兼职教师主要负责实践过程的指导和实践评估工作,以及实践结束后的实践报告撰写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专业实践时间
第四条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三个月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各院系可采用分时、分段方式开展专业实践,也可以根据MPA研究生的实际情况,采用集中实践方式。
第五条 MPA研究生应于第2学期结束前1个月与专职教师一起制订并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表》,交培养院系审核,在第2学期结束前两周内上交MPA教育中心。《专业实践计划表》一式四份,一份交MPA教育中心存档,一份交实践单位,一份校内指导教师,一份本人留存。
第三章 专业实践组织
第六条 在专业实践过程中,MPA研究生要在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的指导下,提交专业实践计划,撰写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各院系要对MPA研究生专业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专业实践质量。
第七条 专业实践的组织工作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可采取灵活方式进行:可以依托于学校、学院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或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去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也可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与政府或公共组织合作的科研课题,安排MPA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还可以根据MPA研究生的工作或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有针对性地联系相应政府部门、公共组织完成专业实践。
第八条 MPA研究生在进行专业实践活动期间,应遵守实践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并注意安全,严守安全纪律。各培养院系应加强安全教育,必要时需签署安全协议。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
第九条 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的考核采用学分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2学分。
第十条 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MPA研究生填写《东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专业实践总结报告》。校内外指导教师应根据研究生的现场实践工作量、综合表现及实践单位的反馈意见等,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及格及以上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需重修。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含重修)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