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学习
第一条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自己的兴趣与特长,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并严格按照个人学习计划进行课程学习。
第二条研究生在正式参加课程学习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究生选课系统进行选课。如因选课不当或经试听后不适合某门课程学习的,务必在规定时间内退掉所选课程。(具体时间详见每学期选课通知)
第三条研究生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和培养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开课学校一般应为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生应按开课单位的规定进行学习,考核通过后,学生持开课单位开具的有效成绩证明到本人所在学校课程负责部门(研究生院负责公共课程,学院负责专业课程)进行学分转换。转换的学分数不得超过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总数的1/3。
第四条对于英语成绩优秀的新入学研究生,根据当年规定的免修条件,可在入学报到时提出免修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不参加英语课堂学习和考核,成绩记为85分,并在成绩备注栏内标记为“免修”。
第五条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院制定,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六条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1/3,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环节者不得参加考核,必须重修该门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未办理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记零分。
第七条研究生必修课程考核时间原则上应在考试周内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课程考核不及格可申请重修,及格课程不允许重修。必修课程不及格应重修,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核。选修课程不及格可改选其他课程。每门课程重修仅限1次,成绩按重考后的实际分数登记。
第十条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因病需附医院诊断书)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可以向开课单位申请缓考,经批准后随下一轮课程重考。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课程考核纪律,如有违纪行为,依据《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科目成绩记为零分。课程论文、作业与作品、实验与社会实践等形式的考核中出现抄袭或造假的,成绩记零分。
第三章 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低于30%。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分为5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考查可采用百分制评定或按照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评定应适度体现区分度,总体符合正态分布。
课程成绩级点(GPA)计算方法:级点(GPA)=∑(百分制成绩×学分)×4/∑学分×100
第十三条研究生如对已公布的成绩有异议,可向开课单位教务委员会申请复议。教务委员会应在受理后一周内给予答复。如研究生不同意开课单位的处理结果,可向学校教务委员会申请,由学校教务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课程学习结束或学习过程中,若需办理个人学习成绩单,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培养单位打印成绩单,加盖公章后,送研究生院盖章;也可到成绩单自助打印机上自行打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管理办法》(东师校发字【2008】4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东北师范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