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教育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专业学位教育在招生、培养和学位管理方面的特殊性,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培养质量,促进我校专业学位教育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教育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专业学位教育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和协调专业学位工作。研究生院是学校专业学位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专业学位的招生录取、培养质量监控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确定专业学位管理学院,并组建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学位教育日常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校专业学位教育领导小组
第四条 学校专业学位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院院长、副院长担任,组员为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五条 学校专业学位教育领导小组职责:
1. 制定、修订学校专业学位教育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
2. 指导学校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与建设。
第三章 研究生院
第六条 研究生院职责:
1. 协助学校专业学位教育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全校各专业学位教育工作;
2. 组织各专业学位进行招生宣传、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
3. 审核各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实践计划、教学大纲等;
4. 审核并确定各专业学位的指导教师;
5. 审核专业学位授予有关工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 组织专业学位教育的评估和新增专业学位的申报工作,监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章 各管理学院
第七条 各管理学院职责:
1. 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秘书岗位,人员编制由管理学院解决;
2. 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组织教学活动;
3. 负责日常教学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4. 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有关工作。
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八条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含两个以上专业领域的专业学位可根据情况设置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专业领域(方向)的负责人、教师和行业(企业)的兼职教师。
第九条 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职责:
1. 负责制定招生计划、生源组织以及复试录取等工作;
2. 负责制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实践计划、教学大纲;
3. 遴选、考核、培训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包括学校导师与兼职导师);
4. 根据国家专业学位标准,组织专业学位的自评工作,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5. 受学校委托,承担与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经费使用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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