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本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全过程管理,保证专业实践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0]49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的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接受一定累积时间、一定学分要求的实践训练,包括课程实验、企业实践、课题研发等形式,统称为专业实践。
第三条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 专业实践管理
第四条专业实践的管理需学校、学院、企业间协同配合,所涉及的具体管理工作实行学院负责制。
第五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指导、协调、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学院须成立“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担任,组员五至七人,应包括学科方向负责人、具备工程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教师、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等,组成人员名单提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为:积极吸纳和利用社会资源开发多种形式实践基地,建立研究生工作站;确定各工作站的专业实践总体计划;审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个人专业实践学习计划;负责专业实践全流程的组织安排和全过程的检查管理等,确保专业实践教学质量。
第八条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设一名或多名带队教师,带队教师负责专业实践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思想教育等工作,参与专业实践成绩评定工作。校内导师应及时了解、跟进及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情况,参与专业实践成绩评定工作。
第九条企业须符合我校研究生工作站设立的基本条件,具备开展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的技术、人员、场地等能力,企业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及实践内容等,由各学院签订工作站协议时协商确定。
第三章 专业实践要求
第十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迟应在答辩前完成并通过专业实践的各项考核并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应尽量在与学院签订协议的研究生工作站进行。不能在学院所签订工作站进行的情况,需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企业资质、实践内容审查合格后,并征得导师同意,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学院应于新生第一学期末之前,制定出专业实践总体计划,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学院制定的专业实践总体计划应遵循专业学位教指委的要求,规定专业实践的总学时、总学分、实践类别、实践内容及实践要求等。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根据学院专业实践总体计划,在校内导师指导下,结合研究侧重制定专业实践个人学习计划,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在学院部署安排下实施。
第十四条学院应于专业实践所在学期开学初,根据学院总体计划和学生个人学习计划,形成当学期专业实践的进度安排表,并按照进度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由校内、企业双导师负责指导,在工作站实践过程中以企业导师指导为主,依托校内导师的应用性科研课题、工作站的研究项目、实践训练岗位等进行专业实践,校内导师及时跟进,共同确保专业实践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要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企业导师的安排与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保持与校内导师联系。
第十七条专业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根据学习计划所列实践内容,撰写专业实践学习总结,提交带队教师,由带队教师和校内导师共同进行成绩评定;学院应完成专业实践工作总结,分析经验和不足。
第十八条专业实践全程所涉及的专业实践总体计划、学生个人学习计划、专业实践进度安排表、学生专业实践学习总结、学院专业实践工作总结等材料,由学院负责归档,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教学督导组负责抽查。
第四章 专业实践经费
第十九条专业实践经费由学校按照专业学位研究生数核拨,于第一学年一次性划拨到学院。
第二十条专业实践经费采取“指标下放包干使用”的办法,经费包含与专业实践相关的企业、教师、学生等全部花费。
第二十一条专业实践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与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相关的各项支出,学院应根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点制定经费使用细则及标准,自行提交财务处备案。经费的借支和报销手续,遵照学校财务处的统一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专业实践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划拨以后,学校不再追加拨款,学院应全盘统筹,本着精打细算、紧缩开支、多办实事的原则,使实践经费达到最大使用效果。
第五章 专业实践考核
第二十三条专业实践的考核细则、成绩类型由学院自行制定,成绩录入应由学院指定一名带队教师统筹完成。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须重新参加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16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未尽事宜由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