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5】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等国家文件精神、《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和学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点审核”)是指学校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进行校内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含专业学位类别)审核的行为。
学位授权点审核包括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点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哈工大规格”的高水平大学为目标,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 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
第四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按照国家制订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也可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学科目录》外的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
新兴交叉学科不是现有学科简单组合,在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必须从严把握,应系统梳理凝练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理基础、理论体系和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的交叉学科应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覆盖面与现行一级学科相当,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五条学校每五年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标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学校制订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标准体现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科特色并高于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且急需设置的学位授权点,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第六条学校面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不断优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结构。新增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应为与科学技术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有利于学科交叉培养创新人才、有利于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第七条要加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跟踪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并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规定接受专项评估;新增学位授权点要重视质量建设与提升,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水平若干年内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
第八条学校会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学位授权点,每年拟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学校现有博士学位授权点总数的5%,该指标限制不包含学校根据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主动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点后新增的学位授权点数量。
第九条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程序:
(一)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结合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由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初步审核确定拟申报新增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类别。
(二)拟新增学位授权点建设主责学院按照《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提纲》撰写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
(三)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拟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类型,组织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专家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授权点的评议还应聘请不少于2人的行业专家。
(四)专家评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获得校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六)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于当年的10月31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与动态调整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可以采取国内外同行专家评议、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基本程序:
(一)学校制定自我评估实施方案,提出自我评估的基本要求。
(二)各学位授权点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学校自我评估基本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
(三)聘请不少于7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还应有不少于2位行业专家。
(四)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五)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要求撰写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在国家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按国家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主动撤销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第十三条学校拟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须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经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