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6月18 日通过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结合我校多年来开展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程序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1、资格审查
2、课程考试及水平考试
3、提交论文
4、论文答辩
5、学位授予
二、资格审查
1、申请人应具备的资格
(1)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2) 申请人应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或做为主要参加人取得过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2、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
(4) 申请人简历;
(5) 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二),该表须加印密封。
我校学位办公室将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在一周内公布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方可在我校进行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三、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
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我校研究生院培养处将按照相应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考试将严格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进行,评卷标准严格与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评卷标准一致。所有课程考试在校内进行。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2) 在试点学科申请学位的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我校试点学科包括:理论经济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建筑学、水利工程。
3、有关要求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有关学科全部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以上全部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提交硕士学位论文
1、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向我校有关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在论文撰写期间,有关学科将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提交论文时,应同时提交导师对论文的审阅意见(格式见附件三)。
2、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撰写规范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五、论文评阅(由学位分委员会组织完成,申请人不得参与)
1、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由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人选由导师提出,学位分委员会批准(格式见附件四)。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中应至少有一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二个月以前,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寄送论文评阅人。
3、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并将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填入《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见附件五)。
4、论文评阅意见表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接受。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及评阅意见不得告知申请人。
5、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或由分委员会指定的专家拆阅评阅意见,并根据对论文的审核结果及评阅意见决定是否签署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六、论文答辩
1、申请答辩的条件
(1) 完成我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 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3) 在核心或核心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至少一篇与学位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文章。申请人应为文章的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文章的署名单位应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4) 完成学位论文;
(5) 评阅人完成对学位论文的评阅,同意答辩;
(6) 经导师及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答辩。
2、答辩委员会组成及人选确定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导师提出,学位分委员会确定。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各位成员。
3、校学位办公室进行答辩资格审核
申请人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前一周,将下列材料提交到校学位办公室:
(1)本科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2)研究生院培养处出具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
(3)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的合格证书;
(4)在核心或核心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论文工作有关的学术文章;
(5)硕士学位论文。
(6)卷内目录(两份)
(7)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8)单位推荐意见表(一式两份)
(9)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导师填写,一份)
(10)论文评阅人名单(一份)
(11)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表(三份)
(1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一式两份)
(13)答辩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
(1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
(15)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批表(一式两份)
(16)授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人员基本数据表(必须电子录入,本人签字)
校学位办公室将在收齐材料后的一周内,将对答辩资格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答辩委员会秘书。若答辩资格审核通过,则可进行答辩。
4、论文答辩
(1)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分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2)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七、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有关学位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八、后期工作
1、论文报送
论文由申请人根据修改意见并进行学位论文报送工作:
校图书馆:印刷版一册、电子版一份
校档案馆:电子版一份
院(系):印刷版一册
2、校学位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负责整理获得学位人员的档案材料,并将其学位档案送交校档案馆,人事档案寄送申请人所在单位。档案封面应有“同等学力人员”字样。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