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全面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和研究生教学研究水平,规范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项目研究应为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服务,为全面持续提高东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服务,为我校重大教育决策服务。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坚持导向,公平竞争;突出重点,择优立项;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给予项目适当的经费资助。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自批准立项之日起,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项目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规定,遵循学术规范,凡项目引起的学术争端和后果均由相应的项目研究人员负责。
第七条项目实施由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统一管理,下设研究生教育研究室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申请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持人为在岗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项目研究,能真正承担和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每年每人只能牵头申报一个同类项目,且无未结题的同类项目。
第九条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立项指南和申报要求以当年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如实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研究生院;
(二)依照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有关指导意见,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审核批准后公示、公布。公示期内可以书面形式签署实名向研究生院提出异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三)组织对项目成果的审核、项目经费的拨付与具体管理工作;
(四)组织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公布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情况;
(六)备存项目申报、检查和验收材料;
(七)组织重要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本单位教师申报项目;
(二)组织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和汇总工作;
(三)对本单位立项项目合理计算教学或科研工作量,条件许可的单位可对本单位获批项目提供配套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主持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确保研究水平和质量;
(二)管理项目经费开支;
(三)按要求接受研究生院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变更项目主持人,须经原主持人书面申请和新主持人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批。未履行变更手续而变更项目主持人引起的事故责任由原负责人承担;
(五)如遇目标调整、关键设计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经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经费管理:
(一)项目资助经费由研究生院审核确定;
(二)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三)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首期划拨50%,中期检查后拨付50%;
(四)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调研差旅费;
2.图书资料费(包括打印、复印、印刷等);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小型耗材费;
5.课件开发制作费;
6.论文发表费用;
7.劳务费和咨询费(原则上不应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20%);
8.其他相关费用(需说明用途)。
(五)在校财务制度和本办法上述条款规定的范围内,由项目主持人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六)对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如不能按时接受中期检查,项目主持人须提出延期接受检查申请。未提出申请且不能按时提交检查材料、不接受中期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终止该项目,不划拨后期资助款项,并取消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中期检查、结题及鉴定的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按相关规定组织,并公布结题验收结果。
第十七条结题验收要求:
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项目结题时应提交中期检查表、结题验收书、成果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十八条项目结题前应公开发表相关论文至少1篇,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申请专利等成果,应标注“东北林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材料。
第十九条不能如期结题的项目应提前提交延期结题申请,未提出申请且不能按时提交结题材料、不接受结题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终止该项目,取消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退回资助经费。
第五章 成果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条学校、项目申报单位以及项目申报个人充分利用学术研讨会、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论文集等形式,建立优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渠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