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东林发〔2015〕32号)精神,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明确研究生院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室、中心,下同)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利,有利于研究生教育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院在学校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形势研究、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宏观管理、评估评价、质量监控、动态调整;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培养单位微观管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各项有关招生、培养和学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检查、监控和反馈等。
第三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设立专职研究生秘书,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逐步配齐研究生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研究生院工作职责
第四条研究生招生管理
1.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政策的制定、宣传、咨询与解释,负责全校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负责制定全校研究生招生计划;
3.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增列、上岗注册、培训等工作;
4.负责编制全校研究生招生简章、专业目录;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命题、考试、阅卷、保密等相关工作;
6.统筹安排、协调全校研究生的复试工作;
7.负责全校应届本科推荐免试生接收工作及研究生硕博连读等选拔工作;
8.负责全校研究生录取工作;
9.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东北林业大学考点的考务工作;
10.负责与上级领导机构协调、沟通及其他相关招生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培养管理
11.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
12.负责统筹组织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
13.负责组织制定全校研究生教学计划;
14.负责检查监督研究生开题、中期考核、毕业答辩等工作;
15.负责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研究生实践教学宏观计划协调与指导工作;
16.负责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
17.负责公派研究生项目申报、指导、评定上报工作;
18.负责跟踪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研究生教学质量管理工作;
19.负责留学生教学管理及研究生培养国际化相关工作;
20.负责全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学位管理
21.负责组织制定各学位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
22.负责检查督促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
23.负责检查督促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审核工作;
24.负责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授予工作;
25.负责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的归档和数据上报工作;
26.负责组织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27.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后评估工作;
28.负责学位授权点评估组织协调工作;
29.负责与学位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30.统筹指导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学术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31.负责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培训、考核等工作;
32.组织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
33.负责统筹协调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各项评优、奖助学金评审(定)及发放等工作;
34.负责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贫困等级认定、“三助一辅”、助学贷款等政策制定与管理工作;
35.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突发事件协调工作;
36.负责研究生违纪处分审核及申诉处理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党团建设
37.指导全校研究生党员、团员教育工作;
38.指导校、院两级研究生会及研究生其他社团建设与管理工作;
39.负责全校性研究生学术活动和学术文化品牌建设工作;
40.负责研究生“东研杯”科技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
41.负责组织与指导全校性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研究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42.负责编制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方案;
43.负责全校研究生就业派遣工作;
44.负责研究生就业市场开拓、就业信息收集、发布与招聘活动组织工作;
45.负责研究生就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教育、创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
46.负责毕业研究生跟踪调研工作;
47.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
48.负责接受上级就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完成其交办的任务工作。
第三章学院(室、中心)职责
学院(室、中心)负责本单位下列工作。
第十条招生管理
1.制定相关学科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2.研究生招生宣传、动员、咨询、生源组织等工作;
3.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负责研究生导师招生名额的分配工作;
4.组织研究生招生复试的相关工作;
5.硕士生、博士生推荐选拔工作;
6.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研究生培养
7.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和修订工作;
8.教学大纲编写和修订工作;
9.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工作;
10.研究生教学计划并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工作;
11.研究生开题、中期考核、毕业答辩及毕业资格审核工作;
12.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实施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
13.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学术交流和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等项目管理工作;
14.公派研究生项目申报、指导工作及研究生出(入)国(境)管理等工作;
15.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16.研究生业务费管理工作;
17.研究生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位管理
18.制定学位点学位授予基本标准;
19.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工作;
20.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审核工作;
21.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授予工作;
22.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的归档和数据上报工作;
23.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初评及推荐工作;
24.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25.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学术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6.落实研究生导师思想政治教育责任的实施工作;
27.研究生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
28.研究生的综合测评、各项评优等工作;
29.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和评定工作;
30.“三助一辅”工作的相关细则制定和执行工作,助研津贴审核及监控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管理、贫困等级认定工作,助学贷款的申请及追缴工作;
31.研究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2.研究生违纪事实认定及上报工作;
33.研究生档案管理及政审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生党团建设
34.研究生党团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35.研究生会及研究生活动参与管理工作;
36.研究生学术活动、学术文化品牌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
37.研究生各类实践活动的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研究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38.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方案上报工作;
39.研究生就业答疑、派遣实施工作;
40.就业市场开拓、就业信息收集、发布与招聘活动组织工作;
41.毕业研究生跟踪调研、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上报工作;
42.研究生的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完成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每年向学校提出研究生教育预算方案。
第十八条设立二级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专项经费和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经费,用于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十九条研究生院负责制定二级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奖励制度,并结合每年对学院(室、中心)目标考核,实行研究生教育先进单位与个人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