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暂行办法》,为了方便院系、导师、博士生安排论文答辩有关工作,正确理解、处理盲审意见和结果,特发布此实施细则。
一、抽检盲审
论文的评阅周期为50天,四次论文评审预定的完成时间为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11月20日。院系委托全额送盲审的,送审和答辩时间遵守院系的规定。
二、盲审评阅意见书的解读
评阅意见书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指标性评判,第二部分是学术评语。指标性评判在第一页,列出了以下4项内容:
1、论文的四个评议项目、评价要素和评议结果选项;
2、总体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3、是否同意答辩,有三个选项,分别是:同意答辩、修改后直接答辩和不同意答辩;
4、专家对论文研究内容的熟悉程度,有三个选项,分别是:很熟悉、熟悉、一般。
其中2、3两项结果决定论文是否可以进入答辩环节。
三、对评阅意见的处理办法
1、如果3位评审专家对学位论文的总体评价是合格及以上,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收到评阅书后,博士生应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准备进行答辩,在答辩系统中下载所有的答辩材料,由答辩秘书凭导师签字的预答辩记录到学位办领取答辩表决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2、首轮盲审“不同意答辩”的处理办法
1)如果有1位评审专家给出“不同意答辩”意见,且其他专家的总体评价在良及以上,应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在收到评阅书之日起至少1个月后,送原专家再次进行盲审;
2)如果盲审意见中有1个不同意答辩、且另有1个总体评价为合格的,则论文至少修改3个月后送原专家再次评审;
3)如果盲审专家评阅意见中有2个以上不同意答辩的,论文至少修改6个月后再次送审。
3、对盲审结果异议的处理办法
1)盲审首轮评阅意见中有不同意答辩的论文,原则上学校不接受申请更换盲审专家的申诉。根据第二次“盲审”结果决定是否可以进行答辩。
2)如复审后原专家仍然不同意答辩,导师或博士生本人认为评审中存在学术观点分歧导致评阅结果有失公正,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起申诉更换盲审专家。
3)导师或博士生本人在向学校申诉前,院系需将第二次送审的论文版本、原专家盲审意见及申诉理由同时送校外2个专家进行评价,评价包括两个方面:对学位论文的评审意见、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专家评价意见做出是否同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的决定。
4)如果在校学位委员会申诉成功,学位办将重新选择1位评审专家进行盲审,同时将原3位盲审专家的评阅意见连同盲审论文一并寄送。
5)如果更换盲审专家后,结果仍然是不同意答辩,须暂停该博士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该项工作是否能继续完成。
4、“修改后直接答辩”的处理办法
对于专家给出“修改后直接答辩”的情况,导师和研究生本人须认真对待评审专家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盲审专家修改意见的反馈表》(表格在学位管理系统下载)。此表一式二份(可以复印),完成论文答辩后,一份在申请学位时交学位办,另一份随学位申请书一并交院系作为学位档案留存。
建议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专家建议仅仅是论文格式(错别字、图表标注错误等)方面的修改,不涉及论文实质内容方面的修改,填写《反馈表》中一、二和三项即可。
2)如果专家建议涉及论文实质内容的修改,需要完成《反馈表》所有内容(一、二、三项自行填写,四、五需要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给出意见)。
3)如果专家建议论文需要重大修改,请导师和博士生本人认真考虑是否需要推迟答辩。答辩时同样需要完成《反馈表》中各项内容。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年12月13日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盲审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