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位授予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 [2014] 5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苏省教育厅分别负责对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针对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以上论文质量抽检中出现“问题论文”的情况,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问题论文”是指:
1、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博士和专业博士 两类论文)抽检中,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以下简称“问题博士学位论文”)
2、在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学硕和专硕两类论文)抽检中,有1个或以上专家的总体评价为“不合格”的论文, 为“问题硕士学位论文”。
一、关于“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的处理
1、约谈“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论文指导教师;
2、在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计划中减少“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所在学科的招生名额,具体核减方法是:
(1)第一次出现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的学科,在下一年公布博士生招生简章时,按照1个招生基准名额/篇(以下简称名额/篇)的标准减少该学科的博士招生基准规模。若第二年抽检中不再出现 “问题博士学位论文”,恢复该学科的博士生招生基准规模。
(2)连续2年及以上出现“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的学科,从第二次出现问题论文起,每年减少该学科博士生招生基准规模。招生基准规模10人以下的,减招1个名额/篇;招生基准规模10-50人的,减招2个名额/篇;招生基准规模50人以上的,减招3个名额/篇。若连续三年不再出现“问题博士论文”,恢复原招生基准规模。
3、对于被判定为“问题博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暂停其岗位资格至少1年。
4、对于累计出现存在“问题博士学位论文”3批次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暂停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3年,3年后需重新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
二、关于“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处理
1、约谈“问题硕士学位论文”所在院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指导教师;
2、连续2年及以上出现 “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硕士学位论文由所在学院组织全部以双盲形式送审。申请学位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要对该专业的学位论文进行审查;
3、第一次出现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专业(学科),下一年减少硕士生招生基准规模。具体核减方法是:招生基准规模10人以下的,减招1个名额/篇;招生基准规模10-50人的,减招2个名额/篇;招生基准规模50-100人的,减招3个名额/篇;招生基准规模100人以上的,减招5个名额/篇,直至不再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止。
4、连续2年及以上出现 “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专业,从第二次出现“问题硕士学位论文”起,以后每年减少硕士生招生基准规模,招生基准规模10人以下的,减招2个名额/篇;招生基准规模10-50人的,减招4个名额/篇;招生基准规模50-100人的,减招6个名额/篇;招生基准规模100人以上的,减招10个名额/篇,直至不再出现问题论文止。
5、累计4批次或以上出现 “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专业(学科),次年招生基准规 模减少20%。
6、对 “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招生1年。
7、对于5年内累计出现“问题硕士学位论文”3批次的指导教师,暂停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3年后需重新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年12月13日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原来有关规定中有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