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加大学校面向应用型和实践型高端人才培养力度,优化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结构,全面提升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成立本单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从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校外实践基地的专家组成。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统筹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学位论文要求等综合改革方案。
第二章 招生
第三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提高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的生源质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积极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在本单位官网上建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栏,将本单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安排(特别要清晰标注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授课形式和授课时间安排)、师资队伍、实践安排、实践基地名单、学位论文要求、就业去向以及培养动态等内容纳入专栏。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符合本单位硕士专业学位特点的招生选拔制度。招生复试时应重点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职业发展潜力。复试小组中必须有校外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参加。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规模。杜绝以经济为目的,盲目扩大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规模。
第三章 培养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和江苏省研究生教指委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特色和实际情况,制订有利于培养应用型和实践型的专门人才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制(修)订时必须要有校外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参加。不同学院(单位)具有相同专业类别的,由研究生院指定一家培养单位牵头,并联合其它单位,制定统一框架的培养方案。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与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根据要求分别制定培养方案,坚持同一标准,保证同等质量,非全日制研究生授课时间和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安排。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要求,设置与同专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具有明显区别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时要重点突出实际应用和职业需求,把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素养、应用知识与实践能力作为核心。
第八条 课程设置时,要加大案例教学课程和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各专业类别案例教学和实践性课程要求如下:
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核心课程中至少四分之一时间用于案例教学、选修课程中至少五分之一时间用于案例教学。
法律硕士:实践性课程与训练不低于15学分。
艺术硕士:实践性课程与环节学分应占总学分60%以上。
公共管理硕士(MPA):每门专业课程采用不少于4个案例数,案例教学时数不少于8个学时。
其它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要根据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和江苏省研究生教指委要求提高案例教学或实践性课程的比例。
每个硕士专业类别由校外兼职授课教师参与的课程(不含专业实践)不少于3门。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重视案例编写,制定案例库建设目标。积极组织有关授课教师以及校外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共同编写案例。在编写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形成一大批基于真实情境、符合案例教学要求、与国际接轨的高质量教学案例。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培养目标制订案例教学授课形式的具体要求,加强授课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交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参与,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不得直接采用学术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要求。每学期开课前将教学大纲、教学要求、考试方式与教学日历及时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教学过程中,要加强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激发研究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并加强教学过程考核。教学过程考核包括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出勤、作业完成情况及在课堂表现等内容,其中出勤在总评成绩中的占比不低于20%、课堂表现在总评成绩中的占比不低于10%。开课时要向学生讲清楚本门课程的考试方式、各部分内容的分数占比。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平时上课出勤率、作业完成情况、课堂表现等组成。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意见,分类制定专业学位论文标准,规范专业学位论文要求。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校外相关行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以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行(企)业开展联合培养。
第四章 教学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硕士专业学位综合改革方案中要明确制定教学队伍建设实施细则,聘请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丰富应用技术研究和行业实践经验的副高级职称(含副高级职称)以上的教师作为主讲授课教师。每门课程必须至少有A、B角两位授课教师。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聘请校外相关领域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企)业专家或产业教授作为兼职授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讲课实行申请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根据不同专业类别的培养要求,制定提升青年教师专业课程授课能力的培养计划,培养一批专业课程教学的后备力量。
第五章 双导师制
第二十条 学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原则上实行校内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内导师”)、校外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除外),校内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校外导师为第二责任人,共同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内导师实行上岗招生申请制,校外导师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需求和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上岗招生的基本要求进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外导师主要由专业实践基地人员兼任,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热心从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
2. 有相关领域较强的专业背景,熟悉本硕士专业学位的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学术、技术前沿,在本领域取得过较好成就;
3. 具有较强解决本领域实际问题能力和较高实践技术。
第二十三条 强化导师责任制。
1. 校内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须履行以下职责:
(1) 熟练掌握本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依据培养方案规定的对品德、知识、技能和培养环节等要求,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2) 指导、检查、督促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
(3) 通过项目合作、技术交流、技能训练等方式提高研究生知识和技能的运用能力;
(4) 指导研究生学习并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道德;
(5) 与校外导师共同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与审核。
2. 校外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开展专业实践教学,指导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2) 参与指导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和撰写;
(3) 为研究生的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六章 专业实践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实践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基本要求,也是一项必修环节,所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专业实践。
第二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制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方案和实施细则,对实践项目、实践模式、实践组织、实践管理和实践考核等做出具体规定,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专业实践的落实、实施、管理、联络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含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1年。其他专业类别专业实践期限不少于6个月,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和江苏省研究生教指委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学制为两年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以安排在第一学年结束后的暑假开始。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一般应安排在专业实践基地进行。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一般应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在自己工作单位开展。
第二十九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实践基地进行实践,需与实践基地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在该基地实践期间的安全及有关知识产权等问题。到高风险作业实践基地进行实践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进行规范化培训后再上岗工作,并按该单位或行业的要求参加特殊保险。
第三十条 专业实践内容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结合学生个人特点和社会需求进行具体安排,主要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教学实践、工程实践、应用实践、社会调研、艺术创作、活动组织和其它实践等。
第三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也可以组织研究生到国(境)外大学、机构、企业等进行短期修学活动,通过修学实地考察,加强国际交流。国(境)外修学活动所需费用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修学时间计入专业实践总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专业实践开展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本单位专业实践总体安排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安排学生实践。实践安排主要包括实践学生名单、实践单位、实践单位指导老师名单、实践起止时间和实践主要内容、实践考核等。
第三十三条 专业实践期间,由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对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业实践结束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提交实践总结报告(不少于5000字),并在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填写《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由实践单位、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和培养单位共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考核结果为“不通过”的研究生须重新实践或延长实践期限,然后重新参加考核评定。
第三十五条 实践考核结果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入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实践总结报告及考核材料由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与专业课试卷保存期限一致。研究生院组织抽查,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学校学籍管理和学术规范等条例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不参加专业实践或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章 专业实践基地建设
第三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充分利用自身学科、专业优势,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紧密合作,加快专业实践基地建设,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持续、有序地开展专业实践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 每个硕士专业学位的实践基地数量应至少达到学位点申报的最低要求。根据实际招生人数,相应调整实践基地的数量(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类别除外)。
第三十九条 专业实践基地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联系和建设,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
2. 苏州大学研究生工作站;
3. 经学校审核批准的“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第四十条 “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应是国家机关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和卫生保障条件,能够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第四十一条 “苏州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按照培养单位申请、学校论证、签署协议、基地挂牌的程序进行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专业实践基地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实践基地,须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然后再次参加评估,若再次评估后仍未合格,将不再认定为苏州大学专业实践基地。
第四十三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基地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其学习和临床轮转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以及《苏州大学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专业学位类别设置,结合专业学位授权点实际,统筹考虑专业学位教育工作,设置24个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 金融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 税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3. 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4. 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5. 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6. 体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7. 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8. 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9. 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0. 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1. 新闻与传播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2.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3. 风景园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4. 艺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5. 出版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6. 应用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7. 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8. 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19. 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 药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1.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2. 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3. 护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4. 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受学校委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 开展本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协助制订本专业学位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向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 对本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指导与评价;
3. 对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制定的学位标准和学校政策等进行检查、督查。
4. 组织开展本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校企合作、科教协同、产教融合。
5.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专业学位点负责人,从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外相关行业专家共同组成,每个教育指导委员会校外行业专家不低于1人。委员一般由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七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7至9人。
第四十八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4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期间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学校委托所在教指委进行调整。任期届满后由学校组织开展换届工作。
第五十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召开全体会议,会议次数1年不得少于2次。如果委员连续2次不参加会议,学校将重新聘任。
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制订本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章程),对重大决定一般采取投票表决。投票表决时,参加表决人数须达到本教指委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表决获得通过。
第五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如需对外发布,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研究生院进行发布。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根据学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单位的硕士专业学位的综合改革方案,征求各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意见后,经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实施,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报送综合改革方案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不得招收新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五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综合改革情况及效果进行自查,研究生院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评估。
第五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