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含学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总则。

  本总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学制与学习年限遵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各专业类别根据本总则及相应专业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一章培养目标与要求

  第一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掌握所从事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要求的专业知识、具备从业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担负设计、实施、研究、开发、管理、社会调查、调研、项目分析、创作及作品展示等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

  第三条具有责任意识、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人文情怀。

  第四条各专业根据上述要求及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标准,结合自身发展特色,明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制定有专业特色的培养目标。

  第二章培养方式与原则

  第五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实践训练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应坚持专业知识能力培养与经常性政治、思想、品德和法纪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有益的学术活动、科技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六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注重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应立足于当代应用社会科学或工程技术的最新水平,针对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特点和社会或行业需求,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校企导师团队共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内相应学科、专业点安排具有实践经验的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校内导师)与企业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联合指导教师(下简称校外导师)联合指导。重视发挥行业、企业在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专业实践条件。

  第三章培养环节设置与要求

  第八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包含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两部分,应针对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特点和社会或行业需求按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设置,体现本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突出实践课程和专业实践。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课程/环节体系采取本硕博贯通模式,分级、分类、分型设置,5级为本硕贯通课程、6级为硕士层次课程/环节、7级为硕博贯通课程/环节;A类为基础课程、B类为专业核心课程、C类为实验实践课程、D类为专业特色课程、E类为实践环节;L型为留学研究生课程、Y型为研究生国际化培养课程、G型为研究生国际课程、Q型为研究生企业课程。研究生国际化培养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研究生应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国际化课程(含L型、Y型、G型)。

  第十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需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0学分,各类课程/环节学分具体要求见表1。各专业学位类别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参照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自行制定最低与最高学分及其他分类学分要求。

  表1专业学位硕士学位学分最低要求


课程/环节类别0854电子信息0855机械0856材料与化工0858能源动力0859土木水利0861交通运输0251 金融0351 法律0352 社会工作0451教育管理0552新闻与传播1251 工商管理1253 会计1256 工程管理0551 翻译
基础课程学术素养课程(7A类)111
思想政治理论课(6A 类)333
专业学位英语(6A 类)2210
数学类课程(6A 类)228
专业课程专业核心课程(6B 类)66
实验实践课程(7C 类)299
任选课程(除 7A、8A外各类)7
实践环节学术报告(6E 类)111
学位论文开题(6E 类)111
专业实践(6E 类)444
综合素质能力实践(6E类)111

最低总学分303030

  1.基础课程(6A类、7A类,8学分)

  (1)思想政治理论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36学时/2学分

  自然辩证法概论或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8学时/1学分

  (2)专业学位英语 32 学时/2 学分

  (3)数学类课程 32 学时/2 学分

  (4)学术素养课程

  学术规范与学术写作 8学时/0.5学分

  学术英语 8学时/0.5学分

  2.专业课程(6B类、8B类、7C类、7D类、5D类,≥15学分)

  (1)专业核心课程(6B类):必选≥6学分。

  (2)实验实践课程(7C类):工程类专业学位硕士必选≥2学分。

  (3)任选课程(≥7学分):

  ①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可选修除7A、8A类外各类课程作为任选课程,其中可选修不超过3个学分的8B类课程。

  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选修本专业类别培养方案以外的其他课程,所获学分记为任选课程学分。

  ③各专业类别须遴选一定数量本科核心课程作为本硕贯通课程(5D类),每门课程认定学分不超过2学分。凡欠缺所在专业类别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硕士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本硕贯通课程(最多不超过1门),记入任选课程学分。

  ④学院或学科群可开设组合式学科前沿讲座课程1-2学分(包括校外、境外专家来校讲学)。

  ⑤各专业类别应设置硕士研究生修读跨学科课程基本学分要求。

  ⑥应至少选修一门研究生企业课程(Q型)。

  3.实践环节(6E类,7学分)

  (1)学术报告 1学分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参加校、学院、系(所)组织的有关学术报告和其他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等学术活动,其中参加校科技部门、研究生院、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会不少于5次,方可取得学术报告1学分。

  (2)学位论文开题 1学分

  硕士研究生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课题论证报告》,方可取得学位论文开题1学分。学位论文开题细则遵照《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论证报告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3)专业实践4学分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研究生到企业进行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①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开展专业实践。参与实践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业实践的内容应结合社会或企业的需求进行,可以结合学位论文开展,也可以是参与社会实践或项目开发的个人工作总结,还可以是个人从事的结合社会发展或企业需求进行的社会调查、行业或相关产品的技术调研报告、经济技术分析等。

  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与专业实践期满,需撰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下简称《实践报告》),总字数不少于5千字。《实践报告》由校内、校外导师分别进行审阅并打分评价。

  ③《实践报告》的考核标准主要依据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实践单位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取得的成果、对所参与项目的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对所从事的实践工作体会和总结的深度等进行评分。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校内导师、校外导师的评分各占专业实践成绩的50%。该成绩达到或超过60分,取得专业实践的相应学分。

  (4)综合素质能力实践1学分

  ①参加校级及以上研究生创新实践项目,并完成结题(排名前五);

  ②参加校级及以上创新竞赛并获奖(排名前五);

  ③参加校级及以上学术论坛并作报告,本人为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论文第一作者且本人为论文第二作者;

  ④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报告,本人为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论文第一作者且本人为论文第二作者;

  ⑤参加校级及以上学术征文活动并获奖,本人为论文第一作者或导师为论文第一作者且本人为论文第二作者;

  ⑥举办或参加一次校级及以上专业作品展览(展演/展映),并有作品展示;

  ⑦完成一次专业调研(采访)实践,并在校级及以上媒体发表调研(采访)报告;

  ⑧参加一次校级及以上理论宣讲,并有独立讲授专题;

  ⑨赴境外交流学习3个月以上;

  ⑩到校外相关企业厂所等合作研究1年以上。

  硕士研究生应完成上述环节至少一项。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应根据相应专业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从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出发,指导研究生选课,形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所有课程的学习必须在第一学年内完成。课程学习及学分认定遵照《研究生课程教学及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要求在第三学期内完成中期考核,具体细则遵照《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学位论文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应体现相应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特色,具有实际应用背景,能反映作者科学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研究成果在路径设计、方法建立、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等方面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能产生实践应用价值或社会经济效益,达到《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中对应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按照《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按照《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申请及答辩工作程序》执行。

  第五章其它

  第十八条各学院应依托学校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依据本总则制订符合相应专业类别基本要求的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各专业研究生培养要求按照相应专业类别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本培养方案总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的通知》(校研字[2018]81号)中的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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