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杜绝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出现,加强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不合格学位论文”,是指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等上级行政机构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抽检的学位论文中,抽检评议表中出现专家评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上级抽检结论给相关学院下达学位论文抽检评议有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收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的书面通知后,在1周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提交《对抽检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处理意见表》(表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
第四条 如分委会对专家评议意见有异议,可向校学位办提出复审申请,提交《抽检不合格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表可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校学位办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五条 如分委会对专家评议意见无异议,则要成立相应的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指导小组(不少于三人),责成该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提出论文修改内容和计划,并由研究生本人向修改指导小组汇报,在得到修改指导小组同意后,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的撰写、盲评和答辩。对不合格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六条学位论文不合格经确认后,将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研字(2005)22号)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责任事故,对该导师在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校学位办将连续两年抽检其所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费用由该导师自理。
第七条 如某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累计出现两篇经确认的不合格学位论文,则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研字(2005)22号)暂停该导师两年招生。
第八条 若某个二级学科同届研究生中出现两篇或以上经确认的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对所在学院和该学科提出警告、整顿,并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同时学校将提高对该学院和学科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