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条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内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研究生证或其他经监考老师确认的有效证件,以备查对。
第四条考生应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不得擅自变动座位。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处理。题卷发出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将通讯工具处于关闭状态,除答卷必需用的文具及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其他物件一律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能否使用计算器,及开卷考试时允许携带的书籍及用具等由任课教师决定)。否则不予发考卷,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论处。
第六条答卷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不得用红色),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选择题等指定用铅笔除外)。
第七条无论开卷或闭卷考试,考生均需独立完成,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文具;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严禁偷看、夹带、传递、交换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答卷作废,事后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入考场。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离场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答卷一经考生带出考场,即行作废。
第九条考场内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前要清理草稿纸等物;提前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喧哗。
第十条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到,考生须在原座位耐心等候监考教师收卷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后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应拒绝收卷,该门课程成绩作“0”分处理;不交卷自行离开考场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一条考生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监考教师有权立即没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随同违纪、作弊证据一起送交研究生院。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理取闹者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研究生院。